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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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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机关提出。
2、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程序一般经历下面三个阶段:
第一、取保候审的申请。
第二,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
第三,取保候审的执行。
我们现在来说,第一个阶段,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决定由机关人民人民来审查决定。接到申请之后,七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人民或者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自行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第三,取保候审的执行。无论是机关人民人民决定的取保候审的,最后都交由机关执行。机关依法对取保候审人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随传随到,不得违反杂率,不得串供,不得毁灭证据,否则就要取消取保候审的决定,收监羁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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