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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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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认定: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故意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

(3)强行索取财物。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都有徇私情形。但两者也有以下区别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政制度,后者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

3、徇私的目的不同。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

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

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

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

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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