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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可以邀请他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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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是否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其中一种观点认为不宜有外人参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可准许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财产情况,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准许第三人参与诉讼以防止错案产生,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应中止离婚案件的诉讼,待第三人与当事人的财产纠纷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审理。

法律分析

一种意见认为:不同意第三人参加到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理由是:婚姻案件是关系到身份关系,有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便有外人参加诉讼来解决案件,如果准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可暂不处理,待离婚案件处理完后,由第三人另案起诉解决。

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话,可准许李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部分庭审即审理离婚案件双方财产分割部分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财产情况,待财产处理完毕后,李某之叔就要退庭。如果离婚案件公开审理的情况,应准许第三人参加案件的全部庭审。

三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有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虽然婚姻案件有关身份,但其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而此案处理结果对第三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如果查不清该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而以共同或者个人财产予以分割的话,势必造成第三人利益受损,如果第三人这时才起诉,而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生效,按法律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审理这类案件时有可能造成案件审理结果相互ì盾,这时就容易造成错案产生,为了防止这种结果的出现,应准许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且不至于因此造成离婚目的实现。

四种意见认为:出现这种情,应中止离婚案件的诉讼,待第三人与本案当事人的财产纠纷处理完毕之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结语

针对婚姻案件中第三人参与的争议,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婚姻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和个人隐私,不宜有外人介入解决,可待离婚案件处理完后,由第三人另案起诉解决。另一方认为,如案件不公开审理,可准许第三人参加部分庭审,以查明财产情况,但需在财产处理完毕后退庭。第三方意见认为,婚姻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处理结果对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应准许第三人参与诉讼,以防止错案发生。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在第三人与当事人财产纠纷处理完毕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针对这些不同观点,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保案件公正、合理地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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