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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违约责任不对等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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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条款无效,如果不合理地减轻违约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利益损失可按约定或协商计算,否则可向起诉。可得利益损失是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需考虑合同订立时间、预期利益上限和损失预见性。此外,违约方的主观恶意和守约方的合理利益也需考虑。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违约责任不对等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不对等,如果是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违约损失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其中,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起诉,由审查后进行判决。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1、时间点: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此外,还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条款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违约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则该条款无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也无效。对于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根据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实际利益损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通过协商或判决来确定,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需要考虑预期利益、时间点和损失的最高额等因素。此外,还应考虑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和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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