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工工伤事故,接受工伤鉴定和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等工伤待遇。”对于未及时申请工伤丧葬费用的情况,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工死亡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享受职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和由规定的其他待遇。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支付。”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工工伤事故,接受工伤鉴定和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等工伤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因工死亡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享受职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和由规定的其他待遇。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支付。”
总结: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工工伤事故并申请工伤待遇,其中包括职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等。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的,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支付。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