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之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由本人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