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公司法人在股权分配方面的四种形式,分别是国家股、公司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国家股是指国家投资形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中占有较大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份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股
法律分析
公司法人在股权分配方面有以下四种形式:国家股、公司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
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仅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份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法人股定义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相关知识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二、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法人股(LegalShares)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1]
持有股份
法人股的持有股份
法人股持有股份主要包括发起单位(对新建股份公司而言)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法人(单位)以其自有资金认购的股份;原集体企业以其资产重估后折算成的股份;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将原企业多余未发的职工奖励基金转作职工共有股份,其所有权仍归单位,个人没有使用、占有和处理权;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持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投资持有的股份。法人(单位)股是我国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磨难最多的一种股份。1992年后我国开办了法人股交易系统STAQ或NET法人股系统,使法人股有了专门的流通市场。但由于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加上与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有冲突,已停止运行。[1]
类型划分
法人股股权类型的划分
(1)按股东权利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于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最常见、最普遍、最基本的股权形式。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经营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基本权利。
优先股是与普通股相对应的股权,其股东享有一些优先权利,主要为如下两方面:第一,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并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第二,公司破产时,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公司剩余财产。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2)按股权的流通性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转让的股权。在我国,主要包括境内已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非流通股是指不能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的股权。
(3)按股东性质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
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部门或机构持有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企业性质的机构)用其可自主支配的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2]
功能
法人股的功能
在股份制试点时期设计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公有股份,目的是为了逐步推进股份制试点和保持公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法人股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中,其功能也是非常重要的。
(1)法人股在企业改制和上市时的功能
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法人股在企业改制和申请上市时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起法人股是设立公司的基础股份
2、集法人股扩宽了公司的筹资渠道
3、法人股为公司上市创造了条件
(2)法人股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功能
法人股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2、有利于公司之间相互持股
3、有利于股市的稳定
4、有利于资产重组[2]
相关知识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股权。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1]
公司法人持股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公司法人持股,就是公司自己是有股权的,不仅仅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权,公司自己而是限购的,就是法人股,我国有两种公司类型,一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二者在设立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拓展延伸
法人股是指公司法人持有的股份,其持有股份的法人可以是公司的股东、管理层、员工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法人股的类型及特点如下:
1. 普通法人股:是最常见的法人股类型,由公司股东持有。其持有股份的股东享有公司治理权,包括投票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权利。
2. 特别法人股:是由或法定机构持有的法人股,如国有股、地方国有股等。其持有股份的机构享有与普通法人股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3. 优先股:是赋予持有者享有优先权的股票,如优先股股东在分配公司利润和资产时具有优先权。
4.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债券,允许债券持有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
5. 认股权证:是一种赋予持有者以购买公司股票的合约。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在期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法人股的持有股份的机构或个人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些特点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决策和股权结构。在发行法人股时,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持有股份的机构或个人的身份、背景、利益关系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公司法人在股权分配方面的四种形式:国家股、公司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其中,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个人股是指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外资股是指外国法人持有的股份。在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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