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子过户赠与所需费用、流程和所需材料。过户是指房产所有权的转移,需要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准备相关文件和双方到场签署协议。整个过程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公证费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
法律分析
一、房子过户赠与所需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公证费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契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3%,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赠与公证费为房管局评估价的2%,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公证法》第四十六条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房子过户的流程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手续和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5.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三、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房屋过户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房屋过户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房屋过户有关机关的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拓展延伸
房子过户赠与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屋过户赠与费用包括哪些呢?
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经验,房屋过户赠与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房屋过户手续费:过户手续费是由房屋登记机构收取的,费用标准根据房屋性质、交易金额等因素确定,一般在1000-3000元人民币之间。
2. 房屋评估费:为了确定房屋价值,赠与人和受赠人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一般在5000-15000元人民币之间。
3. 房屋过户税:根据我国《房产税法》规定,房屋过户应缴纳房产税,税率为房产交易价格的1%。具体金额=房屋交易价格×房产税率。
4. 房屋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办理费:如果房屋存在抵押权或其他权利,赠与人在过户时可能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5. 房屋过户后的维修费用:过户后,房屋可能需要进行维修或翻新,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6. 其他相关费用:过户过程中可能还会产生其他相关费用,例如律师费、公证费等,具体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房屋过户赠与费用包括房屋过户手续费、房屋评估费、房屋过户税、房屋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办理费、房屋过户后的维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过户过程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充分了解相关费用,并尽量协商解决费用承担问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房屋过户所需费用及流程、所需材料总结如下:
一、费用及流程:
1. 契税、印花税、公证费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
2.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制定
3. 房产过户流程: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二、所需材料:
1. 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 房屋过户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地产权利证书
4. 房屋过户有关机关的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 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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