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果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途径。不定期租赁合同可由承租人随时解除,出租人也可有地解除,需提前通知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常见纠纷包括拖欠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合同不规范、逃避管理和联手拒交租金等。
法律分析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地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直接磋商,自行解决彼此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这是合同当事人在自愿、互谅互让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是指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或租房中介)出面调解,使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纠纷提交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对合同纠纷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租房合同的纠纷而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或发生争议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按诉讼程序审理作出判决的活动。
三、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1、承租人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3、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负,便和房屋租赁承租人串通,假以房屋租赁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
5、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房屋租赁承租人,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
结语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了解解除合同的后果。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途径。常见的租赁纠纷包括拖欠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合同不规范、逃避管理和联手拒交租金等。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发生纠纷,维护良好的租赁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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