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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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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地区版权管理机关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犯罪行为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具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酬权、转让权等权利。

法律分析

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规定如下:

1. 各地区的版权管理机关应仔细研究本地区计算机软件的情况,掌握相关情况,为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

2. 各地区的版权管理机关应大力开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让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

3. 各地区的版权管理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2001年12月20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侵犯计算机软件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性质严重的制作、发行、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应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补充知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哪些权利?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④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拓展延伸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话题。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方面,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可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大量的软件公司开发出了各种优秀的软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这些软件很容易被其他公司或个人抄袭或盗版,从而导致软件公司的经济利益受损。通过版权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软件盗版和抄袭,从而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也是保护个人或团体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软件作者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软件作者的知识产权应该得到保护。通过软件著作权管理机制,可以保护软件作者的知识产权,让他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创作权益,防止他人侵权或盗版。

为了加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同时,软件公司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加密软件、注册版权等,以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

结语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规定,各地区的版权管理机关应仔细研究本地区计算机软件的情况,掌握相关情况,为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同时,应大力开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让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此外,各地区的版权管理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2001年12月20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侵犯计算机软件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性质严重的制作、发行、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应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请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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