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事代理人员业绩考核制度
为规范人事代理工作,正确评价人事代理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促进代理人员提升业务素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范围
在乌鲁木齐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个人。
二、考核内容
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与经济指标挂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品德、职业、社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技术知识创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诚信服务、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应结合各代理单位工作特点,以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进行科学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要明确具体、细化量化,不同专业不同职务和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
合格: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考核由代理单位负责人负责或授权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人事代理人员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在所在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上进行个人总结、述职;
(二)单位分管领导在听取中层负责人和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定等意见;
(三)单位负责人或考核组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代理人员;
(四)代理单位和代理个人将《昌吉州人事代理人员业绩考核登记表》、个人工作总结及单位考核工作总结报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
五、考核的要求
(一)人事代理人员业绩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各代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本单位业绩考核的标准、办法和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对代理人员考核,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新进人员,其年度考核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
(三)未按本办法进行业绩考核的单位和个人,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考核结果的,将不予补办考核结果,并在职称评审、工资调整、人事考试、档案转递等方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人员业绩考核每年一次,12月初开始进行,下一年的一月底前结束。考核人员需填写《昌吉州人事代理人员业绩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所需有关资料到人事人才服务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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