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可以做侄女的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若已经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监护人的顺序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得到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姑姑作为侄女的亲属,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均无法担任监护人,且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可以成为侄女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1、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抚养教育被监护人的能力;
2、监护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和财产管理;
3、监护人的指定:由法律、遗嘱或者亲属协议确定,缺乏时由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推荐,人民确认;
4、监护人的变更:在监护人不能履行职责或对被监护人有侵害行为时,可以变更监护人;
5、监护人的监督: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必要时人民也会介入监督;
6、监护人的解除:当被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资格时,监护关系可以解除。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规定,姑姑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有资格成为侄女的法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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