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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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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

一、口头合同可不可以撤销

如果双方口头同意撤销合同的,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二、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不可以撤销。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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