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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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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有什么区别

1、民事案件到起诉,经过审查,接受了立案,会给出相应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也就是所谓的立案回执单。有些图省事,只有一张诉讼费缴纳票据,这个票据不能证明案件已经受理,可以拿着票据找到立案的法官,要求其再开具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

2、立案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单。立案回执单上主要要报案人信息、案件类型、简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员、联系电话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要求当事人实施相关诉讼行为。

3、《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三、不能立案的情形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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