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冻结后,办理新卡仍有可能再被冻结。冻结银行卡是为了防止被告逃避债务。如果冻结的金额不足,可以冻结其他银行卡,包括新办的。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但可延长。冻结期满未延长或财产已变卖,则冻结效力消失。应解除冻结情形包括案外人财产、撤回执行申请、债务已清偿等。解除登记方式实施的冻结需通知登记机关。
法律分析
银行卡被冻结后,如果办理新卡仍有可能会再被冻结的。
冻结银行卡,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是在执行中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冻结金额,应以当事人的申请金额或执行标的额为限,如果所冻结的银行卡中金额不足的,仍然可以冻结其它的银行卡,包括新办的银行卡。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结语
银行卡被冻结后,即使办理新卡,仍有可能再次被冻结。冻结银行卡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冻结金额应以申请金额或执行标的额为限,不足时可冻结其他银行卡,包括新办的。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时需办理续行手续。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已执行拍卖、变卖抵债的财产,冻结效力消失。应根据具体情形解除冻结,并通知相关方。如采用登记方式实施冻结,需向登记机关发出通知。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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