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标明受让方,身份证号,见证方,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停车设施),系具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并不属于必要附属设施,也未随该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上述建筑空间并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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