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二、简化专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包括专用和货物运输业专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一般纳税人专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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