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与电子烟。烟草制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断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和使用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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