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挖掘机合同
供应方(甲方):
使用方(乙方):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甲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工范围
使用挖掘机挖掘土方。
二、承包方式
甲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分险系数的方式负责挖掘工作。
三、施工期限
施工时间以项目签单为准,甲方必须在施工期限内按乙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如按时未完成施工任务,乙方将不支付任何费用。
四、承包费用
工程计费小挖掘机【60】型号为160元1小时,大挖掘机【210】型号为300元1小时。
五、付款方式:
每月____日对单,____日清单,下月____日之前付款。
六、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行负责设备的保管、维修、保养、辅油及其相应费用。
2、甲方操作人员要必须按挖掘技术要求的进行挖掘操作。
七、安全责任
甲方应及时为操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甲方必须按正确的操作方法进行施工,乙方概不负责。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售挖掘机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双方互利合作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乙方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向甲方租赁挖掘机壹台。
二、租赁时间
从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租赁方式、费用结算时间
挖机租赁采用月租制:无论晴、雨、雪天气,每月按________元,每月租赁费用于次月________日之前结算完上月的费用,工程完工一次性结算所有费用。
四、工作时间及超时计算
挖机每月工作时间最高为小时,如在本月内有走出时间,则按每小时________元计算,时间以挖机计时器为准,如没有达到时间则按月计算。
五、挖机进出场费用
租赁时间如不满三个月,乙方承租挖进出场费________元,超过三个月乙方承担进场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施工进度,在安全施工情况下,安排机械每天的工作时间。
乙方提供挖机驾驶员和管理人员的吃、住及挖机燃油,因燃油造成的停工损失,由乙方负责。
在施工工地工作范围内工作,乙方应保证甲方工程机械及驾驶同的生命安全,因乙方指挥不当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责,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挖机时、出场时的道路畅通。
乙方支付给甲方所有费用均以现金支付。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保证机械正常使用,定期保养机械。
甲方驾驶员在保证工程机械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无条件的服从乙方指定人员的调度、指挥施工。
在停工休息时间内,乙方应协同甲方驾驶员放置好工程机械以及保证其安全。
甲方收租赁费用后出具收据,不承担任何税费。
八、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能按时结算租赁费用,超过一天,按月租赁费用1%计算违约金。
九、其它
如有异议,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产生的纠纷若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日
出售挖掘机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民法典》、《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乙方,取得相应当金,到期后赎回。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典当的财产为::
当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典当财产估价人民币_____元整,折当率为_%,实际典当额为_____元整。月综合费率为___%,月综合费用_________元乙方给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免收利息。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将当物移交乙方占有,从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当物时本合同生效。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当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准转让质押物。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签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4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当金及相关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当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当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当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押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