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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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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

  本章共四条,规定了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和居间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1.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如法国商法典把居间人分为二种,一种是居间人,此等中间人须经的任命,居于公务员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权利及义务,而另一种是除第一种以外的居间人。英国的居间人须经地方官署许可才可以执业;德国旧商法规定,居间人是一种官吏。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居间活动又开始兴旺,很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采用了完全自由经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典首先把居间活动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作了规定。以后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为一种的典型合同。在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则不作媒介居间与指示居间的区分。我国采取不作区分的立法体例。

  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3.居间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关系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点:委托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保管、行纪、居间、委托等很多种类的合同,它们之间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们相互之间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的不同点在于:(l)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住所地/居住地: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住所地/居住地: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居间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遵行。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 事务介绍客户并代甲方商谈价格,促成甲方与客户间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甲方协助乙方与客户接触洽谈。

  第二条乙方为其介绍之客户提供:___________(1)售前委托事项解说;(2)合同达成签署流程指引。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甲方的其他要求:___________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经乙方介绍成交的,甲方于成交后 日内支付乙方费用(佣金比例:___________ )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 元)。

  第六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 ;

  第七条乙方介绍或者推荐的客户,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佣金报酬,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人民起诉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乙方履行本合同及居间活动所需要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包括签订本合同前)所获得的甲方信息,一旦乙方泄漏,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 元)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是甲方的代表或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在履行本居间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相关客户,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失。

  第十一条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五、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六、附则

  第十六条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七条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居间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就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事宜,上述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第2条 居间期限

  2.1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2 超出约定居间期限,如居间人仍为委托事项提供服务的,按如下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委托人无须支付报酬;

  (2)委托事项居间成功的,委托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

  3.1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标准为下列第_____种:

  (1)促成合同成立的,按合同金额的_____%支付报酬,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日内支付。

  其中“合同金额”的定义为:_______________。

  “合同成立”的定义为:签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首笔款。

  (2)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居间成功后的_____日内支付。

  其中“居间成功”的定义为:__________。

  3.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未居间成功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3.3 居间人指定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居间报酬的与税收处理:_______________。

  第4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

  4.1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2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承担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

  (1)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元),除此以外居间人不得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2)委托人应为居间人报销居间活动的费用。报销条件为: 。

  第5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5.1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5.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5.3 下列情形之一时,守约方可以通知解除本合同:

  (1)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6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6.1 委托人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6.2

  第7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第 非代理

  8.1 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委托人不向居间人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8.2 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居间人无权代表委托人签署任何法律文件。

  第9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__________的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10条 其他

  10.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0.2 补充:

  签署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

  居间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

居间合同

  甲方:                         

  住所地:                        

  法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甲方因业务需要,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银行贷款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贷款,现委托乙方协助办理银行贷款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协助办理银行贷款,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银行贷款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通过银行向甲方发放贷款 (大写)人民币。

  3、贷款期限 年。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银行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银行介绍甲方贷款的相关情况。

  2、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完成居间服务内容。

  3、乙方对甲方所贷款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4、甲方应配合乙方与银行洽谈,不得无故推迟和拒绝。

  5、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通过乙方甲方获得银行发放的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所得贷款金额的 %作为乙方酬金,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资金到位后两日内按实际到账金额的 %支付乙方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若乙方未能促成银行与甲方签署贷款合同,且甲方未实际得到该银行发放的贷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必须合理)。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审定是否合理。

  第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酬金支付完毕,本合同自动解除。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六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反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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