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的目的:近期,“丰田召回门”、“名牌包售后”、三鹿奶粉、双汇瘦肉精和“蛆虫门”、上海“染色馒头”等事件, 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却发生了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日益突出。这使得消费者越加了解到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得消费者更加意识到,应该了解消法,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浅析经济法下的消费者保护
摘要:消费者保护一直是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一个值得重点注意的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一直被各国立法所关注。在
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中,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不仅需要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更需要各国的立法从经济上、上、法律法规上完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就从经济法的视野,讲述了将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保护 经济法 国家干预 市场失灵 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社会问题。
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比较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第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二、消费者问题发生的原因
经济发展迅速,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已不是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而是多数消费者经常被侵害之社会问题,此等问题,一般称之为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原因甚多,而且错综复杂,并相互影响,究其主要原因,简述如下:
1、科学技术高度化 2、经营扩大化
3、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 4、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 5、消费者信用低质化 6、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 7、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来看,消费者问题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尖锐化的。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所共有的一种突出现象。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着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可以说,直到目前,仍然属于初创阶段。在这一阶段,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必然十分严重。
三、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要从经济法的视野来看待消费者保护运动,从国家干预说起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国家干预是应对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资源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配上的非公平性,而市场又无力克服,国家也就\"趁势\"进行干预,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现代经济法律。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的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并不与经济自由背道而驰,更有利于推动职能的转变。
现代消费者保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通过法律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表现,在早期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市场结构简单,消费者问题并未普遍化,消费者的矛盾也并不突出。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制定了各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这些法律明显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对市场配置资源产生的负面效应的有效救治。在市场环境中,消费者是相对处于弱势的一个群体,现代消费者立法和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兴起,不仅是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更是消费者本身意识的觉醒,现代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往往为消费者规定更多的权利,而对经营者设立更多的义务,这与传统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在经济法立法上,更体现国家为了良好的经济秩序,保持各方利益的平衡而做出的努力。在对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后的救治方面,经济法律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现状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国际消费者联会,还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都是以消费者实际的,最基础的保护需求为己任。消费者是整个市场中人数最庞大的群体,他们的权益必须被重视起来,需要从更微观更细节的地方着手改进。
我国市场化进程在持续加强,在金融危机的影响,扩大内需又提上日程,我们国家需要更多的消费力量,消费者的保护更突显出他的重要地位,消费者保护的越好,生产者就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压力去制造更多符合标准的优质产品,并尊重的对待消费者,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消费少了后顾之忧,消费的力量也会更大,市场便会朝着好的方面运行,在国际上也能更多的争取到有利的贸易地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一个对消费者有利的国家市场对取得国际贸易成功是很重要的。如果国家在干预市场的时候,能真正意识到要把市场至于为人民服务的位置,那我们这个正处于发展壮大的市场,必然会发展得更高效更有质量。
五、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现状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是在改革开放后才慢慢发展起来的。与国际消费者保护运动相比,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做的还有很多不足,可以加强的还有很多。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我国消费者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在我国,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十分成熟,但商品种类繁多,分布广阔,商品质量更是参差不齐,很多商品出自比较小规模的企业或作坊,并未形成产业化,而小企业和作坊为了打开销路,通常把不合格商品销往城市边缘地区或农村,而由于信息阻滞或消费者意识落后,消费者还不知道自身的损害来自何方。
第二,我国对消费者保护的范围还更应扩大。在我国,在市场交易中显而易见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可能会很容易得到大众的关注,而有关生活最基本需求的问题,比如生活用水的质量、空气质量、大米的质量、居住小区的卫生环境、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很多人对待以上几种问题,可能不会以消费者的眼光去看待。
第三,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应与世界保护消费者运动联合起来,充分运用各国的先进经验,相互交流,促进本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这不仅对广大消费者是一件利事,对国家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完善,也将起到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六、完善消费者保护的意义
完善消费者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的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通过完善消费者保护,可以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的权利,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服务水平,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完善消费者保护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更加尊重和保障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保护的完善。并且完善消费者保护目前是十分必要的迫切的,它可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有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