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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界限

来源:尔游网
第31卷第4期2019年8月

JournalofGuangdongInstituteofPublicAdministration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Vol􀆰31No􀆰4Aug􀆰2019

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界限

(1􀆰广东财经大学 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ꎬ广东ꎬ广州 510320)

2􀆰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ꎬ江苏ꎬ南京 210004)

柯 卫1ꎬ汪振庭2

摘要:言论自由是具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性权利ꎮ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言论自由延伸至网络空间ꎮ网络言论自由在推动民主政治发展、发现真理和维护公民基本权益等方面有积极作用ꎮ但同时由于网络自身的无中心性、匿名性、主体的广泛性等特点ꎬ使得网络言论自由容易被滥用ꎬ从而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ꎬ也引发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界限的问题ꎮ本文从整体的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价值和特征进行分析ꎬ探讨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界限的意义和原则ꎬ指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界限ꎮ通过设立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界限ꎬ有效、合理的规制网络言论自由ꎬ以此来维护、公共秩序以及更好的保障公民合法利益ꎮ

关键词:网络ꎻ言论自由ꎻ规制ꎻ法律界限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19)04-0054-07DOI:10.13975/j.cnki.gdxz.2019.04.007

将言论自由视为人类基本与性权利已成为现代各民主国家普遍共识ꎮ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言论自由规定为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的权利ꎮ«世界宣言»第19条认为言论自由是人所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权利ꎮ具体包括持有某种不受干涉的权利ꎬ以及通过各种媒介、形式寻求信息ꎬ传播自己思想、主张的权利ꎮ网络言论自由其本质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与扩展ꎬ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其体现的也是与言论自由概念的属性ꎬ故而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借助互联网平台作为媒介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ꎬ传播自己的思想、主张、观点等的权利ꎬ且不受他人干扰的一种自主状态ꎮ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与特征(一)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关于言论自由价值的探讨ꎬ即是关于言论自由的功能、作用的探讨ꎮ传统言论自由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民主政治、获取真理、实现自我等方面ꎮ美国学者爱默森就将表达自由的价值总结

收稿日期:2019—04—15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学科共建项目«公民网络监督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编号:GD16XFX07)ꎻ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科研攻关攀登团队项目«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ꎮ

作者简介:柯卫(1964—)ꎬ女ꎬ湖北大冶人ꎬ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教授ꎬ法学博士ꎬ硕士生导

师ꎬ研究方向为法理学ꎻ汪振庭(1992—)ꎬ男ꎬ安徽马鞍山人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ꎬ法学硕士ꎬ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等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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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个方面:即对于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重要性、对于参与国家决策的重要性、对于获取真理的重要性以及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ꎮ[1]154我国学者侯健把言论自由的价值分为民主价值、个人价值、真理价值三个方面ꎮ[2]237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ꎬ互联网扩宽了言论自由表达的方式与渠道ꎬ与传统言论自由的价值相比ꎬ网络空间言论的价值更加趋向于纵深化、细致化与全面化ꎮ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ꎬ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ꎮ

1􀆰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ꎮ传统言论自由表达途径主要借助传统媒体ꎬ行使方式的时代局限

性导致了民主价值发挥的有限性ꎮ通过传统媒体这个平台技术ꎬ在地域与信息传播方面的局限性很难克服ꎮ公民无论在充分获取信息方面ꎬ还是在直接参与民主政治决策、提供政治性意见等方面ꎬ都无法与互联网具有的优势相比ꎮ互联息传播的及时性与信息互动的双向性ꎬ极大的拓展了公民对公共决定参与的机会空间ꎮ借助互联网平台ꎬ公民可以更好的表达自己的个人意见ꎬ对有关问题直接参与到决策之中去ꎬ而不受限于时空的ꎮ

2􀆰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新的表达范式ꎮ传统言论自由价值在对公权力的监督方面更多的是

一种间接监督ꎬ即是通过传统的媒介和渠道才能完成ꎬ个人直接参与监督较为困难ꎮ通过不同传统媒体的网络技术ꎬ公民可以对有关的公共事件、公共决策、的行政执法行为等直接进行监督ꎬ实现公民与公权力机构的直接对话与信息互动ꎬ提高公民监督的积极性ꎮ

1􀆰行使主体的广泛性与匿名性ꎮ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与普及化ꎬ互联网面向广大群众ꎬ成(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ꎮ由于网络的低门槛性ꎬ任何人只要一台电脑或一部手机就能连接到网络世界ꎮ且网络传播媒介与传统媒介不一样ꎬ可以打破时间、地域的ꎬ将不同地域人群连接在一起ꎬ使得互联网言论发布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ꎮ同时ꎬ基于互联网的特性ꎬ网络言论发布者大都处在隐匿状态ꎬ其相关的身份信息不能立即确认ꎮ网络言论发布者也不需要同时扮演现实世界的社会角色ꎬ其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发布言论的说服力ꎬ来实现凸显自身的价值ꎮ正是因为这种匿名性ꎬ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网络媒介发表自己的诉求与意见ꎮ

2􀆰言论表达的便捷性与互动性ꎮ不同于传统媒体ꎬ互联网技术在资讯的传播速度与传播范

围上具有更大的优势ꎮ在传统媒体时代ꎬ言论表达受到一定条件的ꎬ而且更多的是单向信息传递ꎬ信息交流的互动性存在障碍ꎬ效率不高ꎮ例如ꎬ利用电视传播有关言论信息ꎬ更多的是一种单向传递ꎬ尽管受众可以通过相关方式回馈效果ꎬ但中间有时间且效率不高ꎬ不能及时性的回馈ꎮ而在网络空间言论信息既可以快速传递给受众ꎬ同时受众也可快速回馈效果ꎮ同时ꎬ网络言论的发布也不需要很高的条件ꎬ只需要一部手机或电脑再加上网络ꎮ这种低门槛一方面有利于网络用户的增加ꎬ同时也有利于网络言论发布的便捷性增加ꎮ网络技术的特性使得网络言论自由行使的互动性与便捷性更加突出ꎮ

3􀆰言论影响的广泛性与复杂性ꎮ互联网具有极大的便捷性与极快的传播速度ꎬ且网络主体

具有广泛性ꎮ信息在互联网中传播其受众面也相当的广泛ꎬ故而ꎬ网络言论影响的广泛性与复杂性远甚于传统媒体ꎮ尤其是对有关公共事务或相关公众人物的言论ꎬ在经过互联网的发酵后ꎬ其影响的结果既可能具有正面意义ꎬ又可能会带来负面效果ꎬ影响呈现复杂性ꎮ

二、明确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界限的意义

约翰􀅰密尔将人类的自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思想自由ꎻ一类是行为自由ꎮ密尔认为虽然思想领域的自由无所ꎬ但行为领域的自由则无往不在枷锁之中ꎮ而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一书中指出ꎬ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ꎮ[3]也就是说ꎬ对自由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由ꎮ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内ꎬ是人类行为自由的一部分ꎬ当然也在“枷锁”之内ꎮ

西方法学界关于言论自由的历来都有两种不同的态度立场ꎮ一种是绝对主义立场ꎬ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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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是相对主义立场ꎮ绝对主义立场理论由英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提出ꎮ[4]67其在区分公私言论的基础上ꎬ主张应对有关直接或间接涉及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讨论自由与言论自由给予绝对保护ꎬ而关涉私人利益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则不在美国绝对保障的范围之内ꎬ只是受正当程序的条款保障ꎮ而相对主义立场则认为所有言论包括有关公共事物的公言论都不享有绝对自由ꎬ而是根据权利冲突规则来决定权利的位阶ꎮ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制约、发展的矛盾性ꎮ上述不同理论流派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言论自由需要法律规制ꎮ明确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界限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ꎮ

(一)权利的冲突需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

权利的冲突ꎬ也被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ꎮ[5]虽然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性权利ꎬ在基本权利体系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ꎬ但是ꎬ与其他基本权利相比ꎬ言论自由并不具有最高性ꎮ因此ꎬ网络言论自由也要受到基本权利的制约ꎮ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ꎮ第一方面ꎬ受到基本权利体系内其他权利的制约ꎮ网络空间虽然不同于现实世界ꎬ是一个虚拟的空间ꎬ但并不意味着网络空间是无法之地ꎮ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仍要遵守基本的法律规定ꎬ不得以牺牲他利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权利ꎮ各项基本权利在权利体系内和谐共存ꎬ并各有边界ꎮ因此ꎬ为了保障公民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网络言论自由有其正当性基础ꎮ第二方面ꎬ网络言论自由还要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ꎮ公共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认为人具有社会性ꎬ社会是人的集合ꎬ社会的利益诉求在整体上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ꎮ公共利益与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ꎬ公共利益制约着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ꎮ

(二)稳定社会秩序ꎬ维护

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需要社会成员的一种价值认同ꎮ我国由于幅员辽阔ꎬ人口众多ꎬ民族构成的多样性使得维系我国社会秩序稳定和的难度加大ꎮ因而ꎬ培养我国的民族凝聚力以及民族精神ꎬ构建社会群体性道德秩序十分重要ꎮ在网络时代ꎬ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低门槛ꎬ使得网络主体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ꎮ我国网络言论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言论价值倾向ꎬ不同的言论价值倾向代表不同的ꎮ然而ꎬ由于网络空间的复杂性ꎬ网络言论自由的发表可能会表达错误的价值倾向ꎬ例如泛道德主义和极端思想ꎮ因此ꎬ有必要加强对网络言论的规制ꎬ来增强社会的认同感和培养民族凝聚力ꎮ

(三)网络公信力的重塑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世界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人们相互交流提供了广阔的平台ꎮ不同于现实的交流环境ꎬ在互联网这个的空间之内ꎬ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ꎬ网络主体在表达自己的意愿以及传播信息的同时更加地自由ꎮ故而ꎬ网络中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诈骗信息ꎬ对于不明的网民来说ꎬ虚假、诈骗信息的存在会扭曲事实的ꎬ从而改变他们对事物的理解ꎬ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ꎮ久而久之ꎬ上当受骗的网民们便会认为ꎬ互联网上无ꎮ网络传播信息的可信度降低ꎬ造成网络公信力的下降ꎮ而且ꎬ由于互联网可以将世界每一个角落联络在一起ꎬ这样ꎬ虚假信息的传播便会蔓延整个世界ꎬ所造成的影响很难逆转ꎮ所以ꎬ应当对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行为加以规制的话ꎬ不能任由网络主体恶意、不实发布网络信息ꎬ侵犯他利ꎬ重塑网络公信力ꎮ

(四)抑制网络极端思想的蔓延

网络空间的性使人们在网络媒介之下可以拥有自己的活动圈ꎮ每个人都将自己的思想通过言论的形式表达在网络平台上ꎮ不同思想的交锋、碰撞可以使真理越辩越明ꎬ这对于推进社会民主法治的建设有很大的帮助ꎮ但是ꎬ由于网络主体的广泛性ꎬ网络空间极易催生极端思想并助推其蔓延ꎮ尤其在我国现阶段差距较大ꎬ处于社会转型时期ꎬ许多人把对社会、国家的不满情绪宣泄在网络世界ꎬ进一步发展成为仇视心理ꎮ这种仇视心理忽视了法律的存在ꎬ只想通56

过“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问题ꎮ诸如通过操作网络言论ꎬ捏造虚假事实ꎬ来冲击的管理行为以及的审判等等ꎮ因而ꎬ必须加强对这些极端思想的网络言论的规制ꎬ使之受到法律的约束ꎮ

三、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界限的原则(一)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

“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是在1919年申克诉合众国(SchenvkV􀆰U􀆰S􀆰)一案中ꎬ由美国联邦

最高大法官霍尔姆斯提出的ꎮ该原则旨在当人们的言论表达给现实社会秩序造成危险的可能时ꎬ美国和法律是否给予这种言论自由上的保护ꎮ将言论自由视为一种可以克减的权利ꎬ而是否可以克减ꎬ主要依据该言论自由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ꎮ“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一方面强调某一言论是否实际有害ꎻ同时也强调该言论实际有害的程度以及时间上的即刻性ꎮ因而ꎬ“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为美国的法官们在审理言论自由案件时提供了两把标尺:其一是危险程度上的明显ꎮ其二是危险时间上的急迫性ꎮ美国最高承认ꎬ在申克诉合众国(SchenvkV􀆰U􀆰S􀆰)案中ꎬ由于被告散发传单的行为背景发生在特殊场合ꎬ导致其言论表达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ꎮ如果被告申克散发传单的行为仅在普通场合ꎬ那么ꎬ他这种散发传单的表达自由受美国保护ꎮ也就是说ꎬ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告申克的言论表达行为在何种场合发生ꎮ对于本案中ꎬ被告申克散发传单的言论表达行为有其特殊背景ꎬ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ꎬ有导致实体性罪恶的可能ꎬ那么ꎬ美国国会就有权基于保护美国国家利益来这样的言论ꎮ霍尔姆斯大法官指出ꎬ每一种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它发生的背景ꎮ[6]22

霍尔姆斯提出的“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ꎬ在美国法学界以及后世都影响不小ꎮ美国一些学者就指出ꎬ霍尔姆斯所提出的“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可操作性ꎬ在通过法益衡量的方式权衡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后ꎬ确认了美国人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在美国权利体系中所具有的优先地位和价值ꎮ[6]22另有学者指出ꎬ“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渊源于英国的煽动性诽谤法的“不良倾向原则”ꎮ根据英国的煽动性诽谤法的“不良倾向原则”ꎬ如果言论刻危险原则”的精髓之处在于确认了只有当不同社会利益正遭受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ꎬ剥夺言论自由才具有正当性ꎮ

“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来保障美国的民主ꎬ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美国的言论自由和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ꎮ其后ꎬ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Whitneyv􀆰California)一案中ꎬ布兰戴斯大法官又对“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作进一步的完善ꎮ他强调:“如果某些具体的是为了保护不被摧毁ꎬ或者政治、经济道德不受到严重损害ꎬ行使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这些权利就要受到ꎮ但是ꎬ除非言论会产生ꎬ或有意产生某些具有实体性罪恶明显和迫在眉睫的危险ꎬ对此可以按照寻求予以防止ꎬ否则就不存在必须予以有效的必要ꎮ”[6]4布兰戴斯将对“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收缩ꎬ除上述的严苛条件才能适用ꎬ以此防止借机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ꎮ“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在确定言论自由法律界限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究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ꎬ它正面的价值主要在于言论自由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权威的标准ꎮ同时ꎬ将人们的视野从肯定言论自由的价值延伸至对言论自由的ꎮ

我国对网络制言论自由的规制在立法上也体现“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都明确规定ꎬ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网络都必须遵守我国的和法律ꎬ尊重社会公德和遵守公共秩序ꎬ不得在网络上发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ꎬ煽动国家政权的言论ꎻ不得在网络上发布破坏国家统一ꎬ煽动国家的言论ꎻ不得在网络上发布破坏民族团结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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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克诉合众国一案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强调第一修正案运作的具体历史背景及其重要性ꎮ但以对于某一时期的稳定具有破坏性作用ꎬ那么该言论就要受到甚至是惩罚ꎮ[6]22“明显而即

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言论ꎻ不得在网络上散布谣言ꎬ捏造和歪曲事实ꎬ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ꎮ

(二)实际恶意原则

1964)一案时确立ꎮ该案的具体情况是1960年3月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等人在«纽约时报»上刊登了一篇抨击民权示威活动的广告ꎬ该广告在涉及有关方面存在夸张、偏激和不真实之处ꎮ其中ꎬ该案的原告沙利文作为蒙哥马利市的市政专员ꎬ认为«纽约时报»的不真实报道严重损害了其名誉ꎬ指控«纽约时报»犯有ꎬ并要求赔偿ꎮ最后案件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ꎬ最高认为案情较大ꎬ且涉及到公职人员与民众、媒体之间的监督关系ꎮ最终ꎬ最高否决了地方的判决ꎬ判决原告沙利文败诉ꎮ联邦最高法

“实际恶意原则”源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NewYorkTimesCo􀆰v􀆰Sullivanꎬ376U􀆰S􀆰254ꎬ

院认为ꎬ美国历史上没有这样的先例:用来压制公众对公务人员的公职行为的批评ꎬ即使这种批评在言辞上激烈、尖刻ꎬ甚至有夸大和不真实之处ꎮ而且ꎬ尽管这些言论可能会侵犯到公职人员的名誉ꎬ也不能借此来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ꎮ这一判决无疑体现了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对美国人民的重要性ꎮ言论自由在美国有其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ꎮ同时ꎬ作为本案联邦大法官布伦南法官认为ꎬ除非沙利文能够有明确证据且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有实际恶意ꎬ否则将承担相关的不利后果ꎮ对于“实际恶意”的理解ꎬ布伦南大法官指出ꎬ所谓“实际恶意”即明知所表达或所刊发的言论是虚假的或者根本不在乎真假与否ꎬ其目的纯粹是为了诽谤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ꎮ起初ꎬ“实际恶意原则”只针对人员ꎬ但随后ꎬ这个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公众人物”ꎮ“实际恶意原则”改变了美国第一修正案的范围ꎬ将诽谤他人的侵权责任也纳入到美国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内ꎬ无疑是加强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ꎬ尤其是加强了政治性言论的保护力度ꎮ[6]44

在美国言论自由的司法实践中ꎬ将言论分为政治性言论与非政治性言论ꎬ不同的言论有不同的规制标准ꎮ针对政治性言论ꎬ由于言论价值性较高ꎬ公共讨论与言论自由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ꎬ法律对其规制较为宽松ꎬ如前所述采取的是绝对主义的保护立场ꎮ针对非政治性言论ꎬ由于言论价值性较低ꎬ法律对其规制则较为严格ꎮ对于政治性言论是否享有绝对主义的保护方面ꎬ应当注意政治性言论有无“实际恶意”的倾向ꎬ如果言论的发布者只是针对公共事物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ꎬ即使言论有偏激之处ꎬ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ꎬ没有逾越言论的界限ꎮ如果言论的发布者怀有“实际恶意”ꎬ发表言论的目的是为了损害国家的安全、社会公共利益ꎬ则需要受到ꎮ另外ꎬ在对于“实际恶意”的举证责任上ꎬ建议实行“谁主张ꎬ谁举证”的原则ꎮ

我国对言论自由的在立法上也体现了“实际恶意原则”ꎮ«»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ꎬ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ꎬ但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ꎮ

(三)以内容为控制对象原则

“以内容为控制对象原则”ꎬ是指言论的特定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或者禁止ꎮ即言论

是否被或禁止取决于言论的内容的性质ꎮ“以内容为控制对象原则”更多的在以成文法为主的法系国家ꎮ在这一原则下ꎬ对于危害、社会秩序、以及明显有实际恶意的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内容ꎬ便被法律明确规定加以禁止ꎮ

我国有关规制言论自由的立法上也有体现“以内容为控制对象原则”ꎮ我国«»第五十一条中规定ꎬ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时ꎬ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ꎮ同时ꎬ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和网民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违反宪58

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煽动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言论ꎮ

本准则ꎬ同时ꎬ在英美法系也渐渐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准则之一ꎮ例如美国在1996年颁布的«传播净化法案»[7]136-143、1998年颁布的«儿童网络隐私法»就是从控制言论内容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加以ꎮ还有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第3款也是对于侵犯他人名誉、尊严等的言论内容加以控制ꎮ

四、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界限

我国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以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ꎮ相关法律、行规对不得发表和传播的网络言论采取列举式的方式以明确ꎮ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界限的标准ꎬ主要包括:禁止危害的言论、禁止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论、禁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以及其他禁止性言论ꎮ

(一)禁止危害的言论

主要包括国家政治安全和安全ꎮ对于政治安全ꎬ是指国家政治体系的安全ꎬ即国家政治体系在面临威胁时其基本结构和基本性质保持稳定的状态ꎮ而安全ꎬ是指国家将对于有重大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信息加密ꎬ以保证信息的安全ꎮ不同于传统媒体ꎬ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介有其的优越性ꎮ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平等性使得网络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征ꎮ同时ꎬ互联网科技的便捷性、网络主体的广泛性使得网络言论在传播速度与传播的影响力度上远远胜过传统媒体ꎮ因而ꎬ网络言论在涉及政治安全方面也具有极大的影响ꎮ一方面ꎬ网络言论可以使国家对信息的控制力降低ꎮ另一方面ꎬ网络的出现ꎬ使得面临被窃取和泄露的危险ꎮ在网络出现之前ꎬ通过传统媒体来实现对信息的控制ꎬ通过有选择性的向社会传播某些信息或者某些信息以此来达到对、社会价值观的控制ꎮ网络出现之后ꎬ这种模式被打破ꎬ主要是由于网络的无中心性以及网络主体的多样性ꎬ使得很难控制网络信息的传播和接受ꎬ导致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足ꎬ从而很难从源头杜绝网络侵权的不安定因素ꎮ同样的ꎬ对于的安全性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ꎬ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利用网络散布危害、利益和荣誉等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ꎮ因此ꎬ网络言论自由不得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和安全ꎬ即不得危害ꎮ在个人言论自由与发生冲突时ꎬ具有优先性ꎬ是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之一ꎮ

(二)禁止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论

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尊重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ꎮ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与道德观念的指向标ꎬ也是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ꎮ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ꎬ网络言论的自由发表仍要尊重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约束ꎮ当今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色情、暴力、极端思想的网络言论ꎬ不仅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不遵守ꎬ同时也危害社会的稳定发展ꎮ因此ꎬ公序良俗作为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和底线ꎬ一旦没有便会有不可估量的危害后果ꎮ基于此ꎬ世界各国对危害公共秩序的网络言论都加强了规制ꎮ例如ꎬ新加坡对网络言论的规制就有专门立法ꎮ新加坡在«互联网运行准则»中规定ꎬ对于违秩序和社会道德的网络言论加以禁止ꎮ美国也试图通过法律与技术的手段对危害公共道德与秩序的网络言论加以规制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ꎬ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都应当遵守和法律ꎬ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ꎬ不得传播暴力、淫秽色情等信息ꎮ因此ꎬ公序良俗应作为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ꎬ逾越此边界将受到法律的规制ꎮ

(三)禁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

“以内容为控制对象原则”不仅是法系立法、社会主义法系立法(如我国)所遵循的基

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不仅受到、公序良俗的制约ꎬ同时ꎬ也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ꎮ我国第三十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ꎬ不得使用任何方法来侵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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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格尊严ꎮ即使在网络空间ꎬ在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ꎮ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发生冲突时ꎬ不得以损害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来实现网络言论自由ꎮ具体而言ꎬ第一ꎬ网络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ꎮ隐私权是一种不受他人非法骚扰的人格权ꎮ互联网上的隐私权即公民在网络上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的人格权ꎮ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不法人士借助网络侵犯他人的隐私权ꎬ造成恶劣影响ꎮ第二ꎬ网络言论的发表也不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ꎮ名誉权也是一种人格权ꎬ是一种获得社会客观评价的权利ꎮ由于互联网言论环境下的自身特性ꎬ相比较传统言论ꎬ更容易造成不实的网络言论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ꎮ

(四)其他禁止性言论

在我国ꎬ除上述危害、危害社会公序良俗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ꎬ也有其他被法律禁止的言论ꎮ例如ꎬ对网络上散播极端主义、恐怖言论ꎬ以及宣扬民12条第2款、«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第4款、«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27条第5款都对此类言论作了禁止性规定ꎮ同时ꎬ也有对违反基本原则的言论的禁止性规定ꎬ例如我国«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ꎮ

五、结语

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所珍视和保护的重要之一ꎬ也是大多数国家明确规定的权利ꎮ言论自由之所以得到各民主国家的重视ꎬ究其主要原因是: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ꎮ言论自由从诞生之日起即肩负着反抗专断、保护公民政治参与不受无辜、促进决策合理性的重任ꎮ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ꎬ作为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因网络媒体自身的特性而具有新的特征ꎮ网络言论自由在有助于社会多元价值进行平等的交流、实现个体价值、发挥人的创新能力等方面ꎬ都体现出其独特价值之处ꎬ网络言论自由将古老的言论自由价值在网络空间进一步发挥出来ꎬ极大地改变了传统言论自由的表达模式ꎬ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对传统言论自由的ꎮ但是ꎬ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不得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ꎮ网络言论自由具有不同于传统言论自由的特殊价值以及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ꎬ我们在对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ꎬ更应该仔细思考如何确定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界限ꎬ从而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正确行使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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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言论等ꎬ都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言论范围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

责任编辑:南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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