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办[2009]78号 【发布部门】海北藏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78号)
各县,青海湖农场,州各部门:
《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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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省、州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全州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
(一)州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州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州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州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州及州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州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 2 / 4
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州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州批准。
(三)州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州有关部门根据州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州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州级以下(不含州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制定。州级以下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同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批准。州级以下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在属地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六)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七)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备案。
第六条 州负责州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州级以下各级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州级以下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部 3 / 4
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
体系。
第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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