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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

来源:尔游网


代购代销业务的税收筹划

一、筹划思路

销货方(物权所有人或合法处分人)的委托代销与购货方(物权受让人)的委托代购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不同表达。二者经济活动基础一致,法律关系属性相同。在购、销、代理三方主体既定,购、销需求基本确定或可准确预计和安排的情况下,代购、代销商业模式可以“转换”,代销方式也可以选择。

二、基本方法

方法一:以“代购”商业模式取代“代销”模式,避免“视同销售”纳税义务的发生,并合理分流应税收入。

方法二:以“买断式”代销方式取代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避免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三、案例说明

甲企业(某成套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省B市某机电设备经营部乙(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代销成套设备(类似区域代理)。B市电信局丙(营业税纳税人)欲购成套设备。乙获此消息,遂以甲代理人的身份与丙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质量、金额、付款时间、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协议。

假定甲方设备售价117万元(含),销售成本75万元,乙方代销手续费为甲

方设备不含税销售额的3%,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4%,不考虑其它涉税项目,则:

甲方:

应纳=117/(1+17%)×17%=17(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7%+3%)=1.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33%=6.699(万元)

乙方:

应纳=117/(1+4%)×4%=4.5(万元)

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5+0.15)×(7%+3%)=0.46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465)×33%=0.787(万元)

丙方: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流转过程中各方综合税收成本=(17+1.7+6.699)+ (4.5 +0.15+0.465+0.787)=25.399+5.902=31.301(万元)

现在假定:电信局丙与经营部乙签定委托代购协议,以代购模式完成上述交易,电信局设备购买款一分为二,其中3万元以代购手续费的名义付给乙,余款114万(含增殖税)元通过乙方以货款名义支付给甲,各方凭据结算。其它条件不变,则:

甲方:

应纳=114/(1+17%)×17%=16.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7%+3%)=1.65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4-16.5-75-1.656)×33%=6.857(万元)

乙方:

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5×(7%+3%)=0.01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015)×33%=0.936(万元)

丙方:

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流转过程中各方综合税收成本=(16.5+1.656+6.857)+(0.15+0.015+0.936)=25.077+1.101=26.178(万元)

可见,以“代购”模式取代“代销”模式可节税31.301-26.178=5.123(万元)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定 :甲、乙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如乙系甲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企业),则可通过提高乙方代购手续费的比例,适度削减甲方销售毛利,获取流转税节税收益。如果关联乙企业处在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则还可兼获所得税节税收益。

代购的金额和数量

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保税进口,这一模式主要利用保税监管区域,针对特定的热销日常消费品如奶粉、平板电脑、保健品等向国内消费者开展零售业务,将自贸区内商品,以整批商品入区,根据个人订单,分批以个人物品出区,征缴行邮税。

通常来说,这类销售模式的优点在于,这些大众热销品存放在保税区仓库,接受订单后的发货速度与国内电商相差无几。

除了进口成本的降低,因“集中汇总纳税”、“先入区后报关”以及企业与海关在交易、支付、物流这三大信息流的共享,让、企业和消费者都舒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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