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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

来源:尔游网
四川省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12.21 2009.12.21 川办函[2009]302号 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四川省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9〕302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对于促进各地积极关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效应。为进一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推进我省灾后重建,经省同意,现就继续做好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明确批准时间

《通知》下发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个人部分不高于8%),缴费基数可按照批准征地时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当地市(州)确定。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 二、统筹解决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通知》下发以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属于城镇低保户的,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申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的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该类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通知》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继续严格按照《通知》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巩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成果,各市(州)应在今年底前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并报省备案。

各级要切实按照《关于加强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结合各自职能,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坚持“先保后征”,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报省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核意见。 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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