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诊疗技术目录
强介入诊疗技术管理,促进适宜技术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心血管疾病介入、综合介入、外周血管介入和神经血管介入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2012版管理规范废止。《综合介入规范》全文如下:
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其中,非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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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或其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以及相关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等设备。
3.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至少2名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满足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介入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医学影像科、麻醉科、手术室和其他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