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
和最具成长性百强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引导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品牌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同时展示江苏建筑业争先创优的良好社会形象,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决定继续开展江苏省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和最具成长性百强企业评选活动(以下简称“双百强”)。为了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百强”评选活动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选工作本着注重实绩、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坚持 “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努力提高评选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公信度、满意度。
第四条 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企业每年评选一次,各评选100家,并按数据排出名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的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企业自愿,均可申报参评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企业。其中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申报“江苏省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具有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企业可申报“江苏省建筑业最具成长性百强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可申报“江苏省建筑业
最具成长性百强企业”。
第三章 评选指标和条件
第六条 江苏省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按竞争力指数总分排名。竞争力指数评价共分经营规模、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上缴税金、员工构成、科技进步、管理水平、精神文明等分类指标和全年营业收入合计、建筑业总产值、在境外完成营业额等18个细化指标,详见申报表。
第七条 江苏省建筑业最具成长性百强企业按成长性指数总分排名。成长性指数评价共分经营规模、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上缴税金、员工构成、科技进步、管理水平、精神文明分类指标和全年营业收入合计、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的产值等20个细化指标,详见申报表。
第 对申报参评企业先计算出其竞争力指数或成长性指数,再按房建类和专业类企业分别排名,最后进行综合排名。
第九条 在评选年度,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节的企业不予参评:发生较大和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法人及经营层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及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工作
第十条 本会会员企业自愿申报参评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企业。
第十一条 本会部省属会员企业直接向省建筑行业协会申报;非直属会员企业由企业注册所有在地的省辖市建筑(行)业协会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按评选条件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在江苏建筑业网“网上申报服务”栏目中进行网上申报。
第五章 评选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审委员会设评委库。评委库成员原则上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该年度 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企业的名单和排名序列。
第十七条 评选办公室对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无异议,则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行贿送礼等任何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评选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选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获得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企业称号的单位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表彰或在新闻传媒上公开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二○一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