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第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农户(个人)贷款。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 客户部(支行)
客户部(支行)承担授信业务的营销和调查工作。授信项目采用双人调查制(主协办或双线并行),由主办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授信建议。
注:“主协办”指客户部(支行)派两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其中一人担任主办客户经理,另一人担任协办客户经理。“双线并行”指客户部(支行)和合规风险部各派一人对信贷业务进行调查、审查同步并行的方式。
第九条 合规风险部
合规风险部承担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受理客户部提交的授信业务,对该授信业务进行相应审查,并按规定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或提交审贷会审议。
承担审贷会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召开审贷会、授信审议项目的汇总、授信业务批复的下发、授信业务的复议申请等。
第十条 审贷委员会
审贷委员会是客户授信的集体审查机构。审贷委员会工作按照《**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总行行长、总行分管行长、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客户部(支行)负责人负责对其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第三章 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实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本行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第十三条 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调整
(一)申报机构在办理客户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对有条件授信的,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未经授信或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落实的,不得对客户办理各类信贷授信业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的信用业务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度。
(二)申报机构要严格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授信通知书的要求对客户办理各项信贷业务,不得擅自突破。全额质押、银承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不占用授信通知书所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视同为增加该客户的授信总额。对同一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将低风险业务品种替代高风险业务品种。但严禁将高风险业务品种替代低风险业务品种。授信额度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确定的,不得转化为保证担保方式。授信额度以保证担保方式确定的,可以转化为抵、质押担保方式,但必须报有权人审批并办妥相关抵质押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在授信有效期内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应重新申报授信。
(三) 授信期限内,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影响客户资信的,应对该客户重新进行授
信分析评价并确定新的授信额度后方可使用。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7、其他。
第四章 授信期限
第十五条 授信期限是指可以发放授信业务的期间。
(一)授信期限 我行授信有效期,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以内(含); (二)在有效期内发放的授信业务,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授信审批书注明放款到期日。 (三)授信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发放信用业务,必须重新办理授信。 注:项目贷款根据其项目期限确定具体授信期限;消费贷款期限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特殊业务根据该制度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授信程序
第十六条 受理
客户部相关人员在收到授信客户提交的授信资料后,应及时进行齐备性及有关法律手续的审核。如审核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将有关资料及时退回客户。
第十七条 调查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客户部派出两名客户经理对申请授信客户进行调查,或由客户部派出一名客户经理,对信贷业务进行调查,主办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 审查
采用主协办制进行贷前调查的,授信业务报经办部门(支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超部门(支行)审批权限的上报至合规风险部审查。
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接到送审资料后,应按要求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分析授信业务风险情况。根据相关审查要求,撰写审查报告或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对审查中发现授信业务存在不符合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或不符合授信条件或相关资料和手续不齐的,在报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审核后,可直接退回。对审查同意的授信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或进审贷会审议。
审查人员对单户3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应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 审批
客户部(支行)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总行分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根据各自审批权限,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复议
授信业务被否决后,申报单位认为审查审批意见与调查事实有重大出入,以至于影响审查审批结果的,可按规定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复议事项经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重新审核后,提交审贷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一条 授信后管理
合规风险部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审贷会审议意见及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下发各类授信业务的授信通知书或反馈意见书。负责将完成审批的授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保管。合规风险部负责对全行的授信制度执行情况及授信客户的贷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提出风险预警或违规行为处理意见,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具体检查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授信时限
第二十二条 受理调查时限要求
客户部从正式登记受理客户书面申请到完成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上报至合规风险部,中小企业及个人短期信用业务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非中小企业短期信用业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长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属新准入授信可适当延长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审查时限要求
合规风险部在正式接受授信审查业务后,对非审贷会审议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贷会审议项目,从合规风险部完成审查到审贷会审议结束,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长期信用业务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审批时限要求
有权审批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五条 要求补充资料的时限要求
调查人员在接到合规风险部或相关人员要求补充资料的通知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补充和上报工作,审查审批时限同时顺延。
第七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授信客户的经营授信状况、资信等级、产业等情况,本行对授信对象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清收退出等四种类型。对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类的客户实行最高综合授信;对维持原有额度的客户实行存量周转授信;对余额控制、逐步压缩类的客户给予在额度内周转发放,并制订出压缩计划,在周转中逐步压缩;对清收退出类的客户实行积极清收,原则上不再予以周转。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支行)负责对本部门所有已授信客户,根据其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等情况,结合本行当年的《信贷投向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重新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进行额度管理。
第二十 凡列为逐步压缩类客户和清收退出类客户的原则上不予重新授信或增量授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增量授信的,必须详细说明原因,上报审贷会审议,并报有权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客户分类标准 一、适度支持类客户标准
(一)企业资信等级在良好级以上,实际资产负债比例在70%(含)以下,并参加财产保险,对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企业,资信等级和资产负债率可适当放宽;
(二)法定代表人品行良好,经营者素质较好; (三)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结算往来正常,本行的综合效益比较高,经营成本较低。 (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市场发展要求,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转制规范,企业的现金流量足以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并能提
供足额的有效资产作抵押(质押)或落实代偿能力强的单位作保证;
(六)企业高管人员的品行和素质优秀,无欠贷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不隐瞒不良事实;
(七)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适销对路;获利能力较好; (八)经营性现金量充足,能保障信贷业务的及时偿还; (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正常类贷款; (十)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维持原有额度客户标准 (一)资产负债率适中;
(二)企业当前期经营情况较上次授信时无较大变化,主营收入、利润等有小幅上升或基本无变化;
(三)报告期各项财务指标正常,未出现不利变化,且基本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我行贷款为足值有效的资产抵(质)押且易变现的或提供的保证人信用状况、经营情况未发生不利变化,代偿能力较强;
(五)受信人企业管理水平一般,但无欠贷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能与我行积极合作的;
(六)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生产的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占一定的市场份额;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余额控制、逐步压缩类客户标准
(一)上年度或报告期企业亏损,或者企业经营情况不正常,已不能保证贷款的正常周转或已无法按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
(二)报告期资产负债率大大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资产负债率虽部分偏高,但实际已形成较大风险;
(三)企业将有效资产抵押给它人或其它银行,对本行信贷资产安全形成较大的隐性风险;
(四)企业不能提供有代偿能力的单位做贷款的保证,或保证人实力不强;
(五)在本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担保贷款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且尚未归还的; (六)因负债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尚未解决;
(七)曾列入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黑名单”,现已注销但未满两年的企业; (八)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但属信贷投放过分集中行业或随着国家产业的调整有可能被生产;或企业盲目扩建,乱铺摊子;或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九)国家或省、市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的行业、企业。 (十)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中属关注类以下的贷款。 四、清收退出客户类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品行不佳,有不良记录;或在贷款担保不足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有资产而不愿以个人资产作抵押的贷款;
(二)对产权不明晰,无法落实债务;或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嫌疑的贷款;
(三)实际已形成资不抵债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的;
(四)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或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除外);。
(五)企业经营情况不佳,结欠的贷款不能正常周转或结欠利息三个月以上; (六)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净经营现金流量为负,且短期内无补偿来源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银行信用,用于借贷等行为以谋取非法收入的; (八)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对其清偿债务未提供足额担保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将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十)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黑名单”尚未注销的;
(十一)生产、经营或投资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或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德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企业,具有较大的风; (十三)产权不明晰;
(十四)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属可疑类以下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三十条 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凡发现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查岗负责对该客户进行重新评价,提出风险预警,并报审贷会审议,对该客户的分类进行调整:
(一)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出现贷款逾期或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二次以上或未按时付息二次以上的;
(二)借款人产权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产生的;
(三)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由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发生重大调整,对借款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借款人转移财产和资金的;
(五)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因被担保人出现风险而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六)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七)企业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比授信时大幅度下降的; (八)企业当年有新成立关联企业的,其资产转移,影响原授信企业有效资产构成的; (九)同一经营场所二块牌子都已授信的;
(十)企业经本行授信后又从其它金融机构获得增量授信的,风险明显增大的; (十一)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条 客户授信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便于额度的控制和管理。授信额度涉及调整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对列入逐步压缩及清收退出类客户,应根据其年度压缩或清收计划额度,在系统中及时扣减相应额度。
第三十二条 授信业务实行主办行制度,同一客户不能在本行下辖的二家以上分支机构取得授信。
第三十三条 授信项下发放的各类信贷业务的审批,根据转授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授信客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具体操作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授信责任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对上报授信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对送审材料和送审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审批人员对授信决策负责。
第三十六条 经审贷会审议通过的授信项目,审贷会成员按本行相关规定比例,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调查责任比例和审查责任比例。
第三十七条 调查、审查、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完成各环节的授信工作。
第三十 在信贷检查、内部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