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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平安治理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平安自律治理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平安。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证农产品质量平安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平安制度,明确质量平安治理人员,强化自律治理;公开承诺保证农产品质量平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治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强化农产品质量平安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预防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治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托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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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舞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X、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平安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
3、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4、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人员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监督。
〔三〕农业投入品治理使用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置农业投入品,查验产品批号、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索取票据并妥善保存;高毒农药必须实名购置。
2、建立农业投入品出入库台账,记载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及投入品名称、批号、数量、出入库时间、领取使用人姓名等内容。台账应保存两年。
3、农业投入品实行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并在显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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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张贴或标示国家禁限用高毒农兽药名录。
4、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平安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预防危及农产品质量平安。
5、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在农产品采收、保鲜、储运、加工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
6、农业投入品使用后,应当及时回收、去除包装材料等废弃物,预防污染和破坏农产品产地环境。
7、购置、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员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产品质量抽检。
〔四〕农产品质量平安自律检测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设立检测室或托付乡镇监管站及其他合法检测机构对所生产、收购、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平安检测;鼓舞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实施自检或托付检测。
2、检测人员按抽样和检测规程,对采收入市的每批次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农产品生产记录中如实记载抽检时间、人员和检测结果;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3、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推迟上市或在乡镇监管站监督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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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无害化处置。
4、强化检测室治理并接受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五〕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保证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条件设施,强化农产品质量平安自律治理,不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
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生产记录,查验农产品产地X、包装标识、认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经检测合格前方可经营。
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法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4、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检。
〔六〕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不合适包装的应当附加标识前方可销售;鼓舞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包装标识后销售。
2、农产品包装物或标识上应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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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的,还应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包装过程应预防农产品损伤和受到污染。
4、严格按规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标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治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5、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6、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监督。
〔七〕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产品销售单位应依法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并在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依法必须召回的农产品有:经检测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
3、依法申请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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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出来之前应停止销售;复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必须依法召回处置。
4、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农产品有关信息,通知销售商及消费者停止销售和购置,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并依法承当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5、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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