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 城 县 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芮城县瓜菜技术推广站
二O一O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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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产地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芮城县所属的蔬菜生产产地,芮城县蔬菜产地的新建选定必须符合芮城县蔬菜总体规划要求,符合蔬菜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蔬菜产地环境条件必须达到无公害蔬菜产地条件要求,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第三条 蔬菜产地3公里范围内严禁建污染企业。
第四条 严格按照3年复查(检)管理程序对蔬菜产地进行复查换证。对不达标蔬菜产地坚决取消挂牌,并予公示,对被污染的蔬菜产地必须取缔。
第五条 各乡镇必须监督督促各蔬菜产地的复查换证工作,并将结果上报芮城县农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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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质量安全公示、预警、限时整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了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蔬菜质量安全公示、预警、限时整改制度由芮城县蔬菜质量安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公示:芮城县蔬菜质量安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县蔬菜农残例行检测监测结果上报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其它方式向社会进行发布。
第三条 预警:芮城县蔬菜质量安全联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蔬菜农残例行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乡镇和蔬菜产地生产者(单位)发出预警信号。
1、对于即将上市蔬菜农残例行检测结果合格率小于90%(含90%)的发出红色预警信号,该所属区域的蔬菜主管部门必须对该区域的蔬菜产品进行强制农残检测和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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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即将上市蔬菜农残例行检测结果合格率大于90%小于95%的发出橙色预警信号,该所属区域的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该区域的蔬菜产品进行强制农残检测和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
第四条 限时整改:
1、严格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应当按照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即将上市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查。
2、 芮城县农委根据例行检测结果对不合格产品区域的乡镇发出蔬菜质量安全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强制性检测;严格监控;严格农药安全间隔期管理。
3、整改责任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芮城县农委上报管理整改方案,并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期限。
4、在整改期限内,管理责任单位应向芮城县农委上报整改结果报告,芮城县农委在2个工作日内对该产地及其即将上市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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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进行强制性检测,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站发放合格证,准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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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蔬菜质量安全管理纳入目标管理。各乡镇与芮城县农委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第二条 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应当按照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即将上市销售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查,对行政区域内的蔬菜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监测。
第三条 凡在国家农业部每年的蔬菜质量安全例行检测中蔬菜产地的蔬菜农残超标检出一次或省级蔬菜质量安全例行检测中蔬菜农残超标检出二次的乡镇,取消当年的目标考核和市、县级评先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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