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2、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注意:①间接故意情况,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发生 ②故意杀人的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只影响量刑情节 3、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本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就是指“他人”)。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呼吸,以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所以,胎儿和尸体不是本罪对象。
注意:本人堕胎不构成犯罪,故意造成妇女堕胎,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损害尸体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如果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4、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剥夺生命的行为必须非法,不包括正当防卫和执行公务的杀人 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的有击、刀砍、斧劈„不作为的是有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制人死亡的。 (三)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应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杀人;“大义灭亲”) (四)各罪区别: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2、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炸等罪(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杀人)存在竞合关系。区分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①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爆炸等罪定性 ②反之,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③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痕迹又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3、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出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定重罪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暴力犯罪结束后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或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绑架致人死亡后,为灭口逃避侦查而杀死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五)转化犯(以下以故意杀人罪论) 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23) 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第247条) ③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第24) ④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第2条)
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第292条) (六)并罚情况(数罪并罚)
①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故意杀害的; ②实施保障诈骗,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 ③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性质组织并实施杀人的; ④组织他人偷约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行为的。 (七)引起他杀的自杀
1、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侮辱、诽谤等引起他人自杀不是故意杀人罪,但应承担责任,作为从重情节。 2、暴力、胁迫他人“自杀”的,是间接正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或帮助自杀的因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罪。 3、相约各自自杀没自杀的,不追究责任。
4、相约自杀却掉入圈套的,和相约先杀而后自杀却没有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2、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一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
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C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答案:ABD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006年试卷二第56题)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答案:BCD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
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4题)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C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000年试卷二第71题)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答案ACD
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4题)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故意伤害罪
1、概念: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后果为标准,伤害可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3种情形。 2、客观构成
(1)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对故意伤害(轻伤)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3、结果加重犯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造成轻伤,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则属于结果加重犯,要加重其法定刑。
5、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答案:D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一) 概念和构成
1.概念: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2.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3.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纳入分则第4章“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更多的是保护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但本罪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国家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程序。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则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与“组织行为”的积极性相冲突。笔者也赞成赵秉志教授的观点。本罪中的“组织”和“出卖”行为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小为直接故意比较合适。
5.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二)认定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这里的“组织”不同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等组织犯中的“组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组织一个人或者一个特定的人都可成立本罪,而组织犯往往要求组织不特定的多数
人才能构成犯罪。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2)“人体器官”的理解
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 (三)刑事责任
(1)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
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3)其他涉及的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注: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注: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无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实践中的,妇女、儿童自愿被卖也不能免除拐卖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
3、主体: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三、认定
(1)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区别表现在:1、主观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或者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2、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妇女和儿童。而绑架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3、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只是单一客体,而绑架罪既存在复杂客体,也存在单一客体
4、获取的利益方式不同。本罪是将妇女、儿童出卖获取钱财;而绑架罪是向人质的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机关要挟,可为钱财,也可为其他利益。
(2)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联系:都侵犯的是人身权利,都可以儿童为对象,也都能采取欺骗手段。 区别:本罪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 (3)本罪的罪数。 区别不同情况:第一,在拐卖过程中因殴打、捆绑等行为过失致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应以本罪论处。第二,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故意将被害人杀害或实施伤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三,奸淫(包括强奸)被拐卖的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应以本罪论处。
(4)关于亲卖亲的案件处理。 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1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2对于确属介绍婚姻,且被介绍的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或者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的财物较多,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做为犯罪处理的情况:
1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2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14周岁以上的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答案:ABD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2003年试卷二第49题)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答案BCD
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2年试卷二第46题)
A. 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AD
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由于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2004年试卷二第82题)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答案A
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55题)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 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 答案BCD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人身的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否违背被收买人的意志,不影响犯罪成立。 2客观方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资作价,换取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注: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买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才构成犯罪,并为既遂。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要求明知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动机如何不影响认定。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诬告 (一) 概念和构成
1.概念: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2.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中国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
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客观方面:①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③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
④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4.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或卷入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
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检察、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13第2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中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
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3)本罪与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
成.
(4)本罪与报复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的特征,应定诬告,不定报复。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3、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
的事实,并向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答案:B 强迫劳动罪 (一) 概念与构成:
1、概念: 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2、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 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表现为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4、主体: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5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二) 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为自由,且强迫他人劳动。一为剥夺自由,实施拘禁。
(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三) 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 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46题)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C 刑讯逼供罪
1. 概念: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人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可使其身体器官或者肌肤遭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变相肉刑是指长时间罚冻、罚站、罚饿等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造成痛苦的折磨手段。
2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对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包括有可能过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3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
4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
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合同制民警。 3.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素质低,观念不强,办案中采用一些轻微逼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1以殴打、犯罪论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犯罪予以立案:○捆绑、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3刑讯逼供造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伤害该犯罪对象的身体健康的;○
4情节严重,导致犯罪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5刑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6刑讯逼供三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相同点:主体,客体和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不同点:第一,对象不同,后者的对象为证人。第二,主观目的不同,后者的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第三,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可采取暴力和非暴力方式,后者只能采取暴力方式。第四,行为的场合条件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后者可发生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 4.罪数问题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
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C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亲告罪,除致被害人死亡外,告诉才处理) 概念: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恋爱自由与离婚自由)
客体: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及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
2、暴力行为必须是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
罪刑:犯本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被害人死亡的,2—7年有期徒刑; 重婚罪
概念: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客观方面: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的行为 2、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主体:重婚罪具有对偶(合)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1、
重婚者: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的人 2、 人
主观方面:故意 注意!!!
1、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2、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罪刑: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概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
相婚者: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公民的通信自由的权利和有邮电部门正常的活动。对象是邮件、电视,即各种信件、印刷品、包裹、汇票等。
2、客观方面:利用从事邮电业务工作的便利,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1、如果邮政工作人员并非利用自己本职工作的便利条件,实施隐匿、开拆等行为的,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2、如因过失而使邮件发生毁损、丢失、积压后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3、邮政人员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应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概念和构成:
1.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
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制定的行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 (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
A.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
(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4.客体:本条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①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
5.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二)认定
1.认定要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2.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3.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 “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4.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③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④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选举罪
1. 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
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实现的条件有两点,第一,行为必须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期间实施,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过程。第二,必须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行为主要表现为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妨害选民以及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破坏选举工作,妨害选民和代表自○
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目的,过失不构成。动机可是多种,如由于个人不满或有政治上的野心,但是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体:多数情况为一般主体,可是一般公民和选举工作人员,也可○
是有选举权的公民和无选举权的公民;少数情况下,某些破坏选举的
行为如虚报选举票数等,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构成。 3.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与一般违反选举法的行为的界限,前者为情节严重时适用,后者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错计选票、遗失选举文件等行为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误,不以本罪论处。 4. 罪数问题: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伪造选举文件为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其手段行为又同时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段。 侮辱罪
1、概念: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为特定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1、概念:是指故意捏造或者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特定的人
(2)客观方面变现为捏造或者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异同点
相同点:都是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都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区别:(1)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是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采用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 (2)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只要公然侮辱即可。
(3)的实施可以是当众或者是当着第三者面进行,也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而侮辱罪的实施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 处罚
犯此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某乙,某甲向
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某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某丙为证。机关调查时,某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某乙因而受到了机关的处分。在机关查处某乙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某乙嫖娼的\"事实\",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999年试卷二第28题)
A.诬告 B.报复 C.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遗弃罪
概念: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通常表现形式是遗弃家庭成员,但并不限于家庭成员,故而,遗弃罪的法益是人生权利。而不是家庭关系。
1、主体: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有四种义务来源:①,因家庭婚姻关系而负有抚养义务的人;②,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列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抚养义务;③,基于职务、业务而负有抚养义务的人;④,基于先前行为而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列如,见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抚养的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抚养义务。
2、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没有
生活能力的人包括:严重酗酒者,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手脚被绑的人,事故的受伤者、溺水者以及其他生命,身体陷入危险境地的人。行为对象不必与行为主体具有亲属关系。
3、遗弃行为(不作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包括:将需要抚养的人移置、遗留在危险场所,或者转移至更危险的场所,自己离家出走,不提供扶助或者阻碍其他人提供扶助。
4、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老年人让其子女将其送往外地乞讨的,子女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
5、没有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一般在法定刑内处罚。 遗弃罪的认定。
6、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7、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行为人对婴儿或没有任何生活能力的老人不予任何扶养甚至移置于室外的案件,难以区分是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应重点考察 (1)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
(2)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 (3)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4)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
遗弃罪是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抚养的义务。罪犯的目的,是推卸责任,减轻负担,而不是想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真正的目的减轻负担。 虐待罪;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告诉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置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虐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点:
概念: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1) 对象: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
(2) 主体:家庭成员,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
(3) 虐待行为:区有长期性,包括肉体、精神虐待。偶尔打骂、冻饿的行为,不是虐待行为。虐待行为的最高限度是轻伤以下,超过限度的轻伤、重伤、杀害行为可另行评价。
(4) 结果加重犯:虐待致人重伤、死亡。指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即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者导致死亡。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之前的长期虐待还可构成虐待罪,应当数罪并罚。 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要点:
(1) 对象: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2) 主体:监护、看护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列如,幼儿园的阿姨,孤儿院员工,养老院护工、民政部门救助站职工等。 (3) 虐待行为:与虐待罪相同。 拐骗儿童罪
1、概念: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拐骗的手段主要是蒙骗或利诱,适用盗窃、抢劫儿童等方法,也可构成本罪。 2、构成
(1)客体为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动机多为收养或役使。 3、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哄抢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动产,主要是处于运输、保管和储存过程中的公私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仅为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 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
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未达较大程度或者即未达较大程度又不属于“多次敲诈勒索”的,不构成犯罪。并非只要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程度就一律作为犯罪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2003年试卷二第50题)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BD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63题)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 10 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 10 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 10 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 10 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答案ABCD 强奸罪
概念: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客体: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体:已满十四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共犯和间接正犯。
主观方面:故意 免责事由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偶尔与
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2、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
次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认定 1、 2、
既未遂标准:妇女—结合说;幼女—接触说
奸淫精神病人:明知对方是精神病人,与其性交,无论妇女是
否同意,均构成强奸。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同意除外。 3、
婚内强奸:一般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只有在婚姻关
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奸才构成强奸罪 4、
强奸与通奸: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先强奸,后通奸,
不构成强奸罪;先通奸后强奸,构成强奸罪;强奸后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忍辱负重从的,以强奸罪论处。
罪刑:犯本罪的,3——10年,但有五种加重情节 1、 2、 3、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5、
2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2006年试卷二第57题)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答案AD
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2题)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 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 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答案D
强制猥亵、侮辱罪
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客体: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强制猥亵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侮辱对象只能是妇女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罪刑: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概念:
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有形的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的是将公私财物
毁坏,而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本罪的认定:
破坏特定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毁灭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损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概念及构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犯罪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财物,一般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设备、用具及耕畜。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其他与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例如切断电源、毁坏设计图纸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备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注意:
《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34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
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刑事责任: 据《刑法》第276条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概念及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已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系国家劳动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本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雇主和用人单位。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不履行,且经有关部门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心理态度。 (注意:
1、本罪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备案。 3、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刑事责任: 据《刑法》第276条之一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 2、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动机可以是索债、要挟报复、 耍、逞威风等,
3、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注意:①自由的剥夺以被害人认识到为必要,也就是说被害人不知情不够成犯罪
②但精神病人和能够行动的幼儿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的对象
③对没有自主意思能力的婴儿和丧失自主意识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的管束 行为,不认为是对自由的侵犯
4、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该罪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
非法性:①无权拘禁他人却拘禁的(绑架他作为人质讨债且无论债务是否合法)
②有权拘禁的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或使他人无法恢复人身自由(不释放已认定无罪的人、刑满应释放的人) 强制性:违背他人意志,如捆绑、关闭、禁闭、绑架等手段„ 注意:该罪属于继续犯,拘禁时间的长短不影响罪名只影响量刑。 (三)处罚
《刑法》23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制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从重处罚。
注意:①致人死亡的情况包括引起的自杀致死亡,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
②重伤的情况包括精神等,制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
③行为人在犯本罪过程中故意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故意伤人罪,故意伤害罪论。(转化犯) (四)与各罪区别和联系
1、索债型非法拘禁和索财型绑架:是否存在(合法或非法)债务关系
注意:①原债务数额难以确定,行为人实施以索债为目的的拘禁,定非法拘禁罪。
②索要数额多余原债务且无合理理由,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非法拘禁的,数罪并罚。
3、在强奸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拐骗儿童罪、妨害公务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都含有非法拘禁行为,不另定非法拘禁罪。(法条竞合)但,共同犯罪时,注意部分共同犯罪说。
4、本罪为继续犯,只要实施,无论时间长短,都构成既遂。但时间过于短暂,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较大危害的,不应以犯罪论。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非法拘禁,属于想象竞合犯。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情况:(理解即可) 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③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④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
⑤非法拘禁3次以上的
⑥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罪没有犯罪事实的人 ⑦其他情况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2004年试卷二第1题)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A 绑架罪
一、概念: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以及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的行为方式分为索财型绑架和人质型绑架 二、客观构成
1、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3、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绑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三、认定
(一)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的犯意,也非两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有:(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
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犯罪行为。(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
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三、与其它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索债型犯罪的定罪往往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择一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第23)与绑架罪(第239条)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
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属单一客体;绑架罪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
(3)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罪中则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从以上特征来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是区分这两个罪的关键,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界限。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体范围不同。绑架罪主体只能由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而抢劫罪主体还可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构成;
(2)犯罪对象不同。绑架罪不是向被绑架者本人勒索钱财,而是向与被绑架者有特定关系的人勒索钱财;后者则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3)取财的时间、地点不同。绑架者一般不可能在绑架人质的同时取得财物,也不大可能在绑架的当场获取财物。而后者则是在实施暴力等手段的当时、当场取财。 (五)既未遂标准
索财型绑架只要将被绑架人置于行为人过第三人控制之下,或者向背绑架人的近亲属等人发出要求支付财物的意思,就成立即遂,不需要财物被实际支付。人质型绑架只要实际控制人质,就成立既遂。
四、刑事责任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产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按前两个规定定罪处罚。
4、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 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司利益的行为。
构成:(1)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一,暴力方法。暴力,通常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有攻击性的强烈行动,包括对人身的暴力和财物的暴力。
第二,胁迫方法。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当场非法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注意:1、必须是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 2、威胁目的是当场夺取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第三,其他方法。指为了当场非法占有财物,而采取的暴力胁迫之外是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定招摇撞骗罪。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定抢劫罪。
2、冒充治安联防队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定招摇撞骗罪。在上述过程中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3、与强迫交易罪区分 4、与绑架罪的界限
5、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6、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三)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抢劫罪的加重犯
入户抢劫: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注意:1、“户”的范围,“户”的功能特征、场所特征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临时起意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室内。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既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车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
“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指行为人为劫取公私财物而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方法,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指采取足以使人以为是军警人员的方式,并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公私财物。 (7)持抢劫。
指行为人使用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白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答案:C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莱,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莱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2年试卷二第7题)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答案C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35题)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案ABD
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2003年试卷二第39题) A.持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答案BC
下列哪些情形应以抢劫罪论处?(1999年试卷二第题) A.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 B.携带凶器抢夺
C.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 D.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答案ABD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
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二第14题)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答案C
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53题)
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
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 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 答案ABCD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60题)
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D.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ABCD 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3、本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
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三种表现形式:
(1)将可移动的物体,秘密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范围。
(2)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4、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5、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2“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情况。 ○
3“入户盗窃”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
4“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或国家禁止个人○
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盗窃的情况。
5“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
的财物的情况。
2、盗窃财物的数额计算方法 3、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以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窃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
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B
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答案:C
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答案:C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
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答案:AD
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甲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BCD
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2004年试卷二第11题)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答案A
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
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10万元。对甲应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试卷二第19题)
A.故意损毁文物罪 B.倒卖文物罪
C.盗窃罪 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答案C
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10题)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答案A
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二第7题)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答案C
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变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不开看。乙2小时后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0年试卷二第27题)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夺罪 答案A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000年试卷二第30题)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答案D
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
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4年试卷二第57题)
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ABCD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03年试卷二第32题)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BCD
陈某在街上趁刘莱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拔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莱损失话费5200元。
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2002年试卷二第33题)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 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D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0年试卷二第62题) 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从重处罚
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BCD
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2005
年试卷二第13题)
A.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D.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论处 答案B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17题)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
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C
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 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6题)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答案D
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 1 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 50 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 说:“我去拿锁 ,你 帮 我 看 一 下 店 。”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7年试卷二第15题)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B 诈骗罪
1、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2)本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事实、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隐瞒,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即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
诈骗数额较大,方能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构成诈骗罪的一个必要条件。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典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借贷纠纷,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
之间产生的纠纷。
2借用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相互关系。 ○
3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 ○
4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
5借用人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际行动。是
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6本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的界限 ○
7侵犯的客体不同。 ○
8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
9犯罪主体不同。 ○
(2)诈骗罪未遂的判断标准
诈骗罪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3)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D.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D
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
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AB
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答案:ABD
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
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3年试卷二第7题) 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答案B
甲向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002年试卷二第3题)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答案B
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19题)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答案A
抢夺罪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不构成抢夺罪。 (二)抢夺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是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两个选择性要素。
抢夺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第一,侵犯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客体为简单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罪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动产和不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
(2) 客观方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 第一,“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前提条件)
“合法持有”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
一是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① 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的情况下,行为人合法取得占有权,而无所有权,有交还财物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的义务。 ② 无因管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自动为他人保管财物。
二是合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① 遗忘物:暂时失去控制,物主经回忆容易想起在何地 遗失物:脱离物主控制,不知丢在何地,难以找回 (考研)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民法规定侵占遗失物 (司考)遗忘物做广义理解,包括遗失物
② 埋藏物: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财物 ⒈ 侵占埋藏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进行地面挖掘时,偶然发现地下埋
藏物,不知物主是谁,而占为己有; ⒉ 明知埋藏物为某人的财物,以盗窃罪论; ⒊ 明知某古墓埋藏有古代珍贵文物,以盗窃罪论;
第二,侵占行为是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① 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包括将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消费、出卖、毁灭、赠与他人等;
② 只要要求延期退还或者交出、经过说服教育当即退还或者交出的,一般不应以侵占罪论。
第三,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
(3)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认识错误,将他人占有之物误认为没有占有人,属侵占罪 (二)侵占罪的认定 (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划定借贷纠纷与侵占罪的界限(是否取得对财物的所有权) ① 借用他人的特定物,取得对该物的占有权,但所有权未向借用人转移,借用人负有归还原物的义务,如拒不退还、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
② 借用他人的种类物(大米、水泥、钢材),债务人取得所有权,同时负有偿还同种类、同质量物的义务,但不是退还原物,只能作为借
贷纠纷处理,不构成侵占罪。 (2)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考研观点)《刑法》第270条把“拒不交出”规定为侵占罪的一个要件,又是犯罪成立的标准,排除了侵占罪未遂存在的可能性。 (司考观点)“拒不交出”又是“占为己有”的证明要件,并非实体条件,只要行为人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即在合法占有后产生了非法所有的目的,无需物主请求归还就可以成立侵占罪。 (3) 与盗窃罪的区别(司考观点) ① 保管物的侵占(安隆案件“搬运工案”) ⒈ 包装物的区分说
行为人受委托保管包装物,只对包装物整体具有占有权,并不同时占有包装内的财物。
如果直接占有整件包装物,侵犯包装物的所有权,构成侵占罪; 如果将包装物拆开,取走内在财物(部分或者全部),侵犯财物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⒉ 辅助占有不成立侵占罪
辅助占有即表面上控制财物,但实际并不具备占有权(甲雇佣乙帮助其提包,其占有权仍归甲),以盗窃罪论。 ② 脱离物的侵占(包括遗忘物和埋藏物)
某物在社会观念上仍然为他人所有(钱包掉在宾馆,其占有权转移给宾馆),不属于遗忘物,窃走侵犯占有权,构成盗窃;若将物品骗走,构成诈骗。
(三)侵占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0条: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4年试卷二第88题)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答案AB
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
卷二第17题)
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 5 万元的手表送给10 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 1 万元。丙收款 50 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B 职务侵占罪
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
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⒈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
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包括“纯劳务性”工作便利(卸货员) ⒉ 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 ⒊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中“侵占”的区别
前者是广义的,即非法占有,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 后者是狭义的 ,指非法占有本人已合法持有的财物(前提); ⒋ 数额较大也为一个必备要件。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应当追诉。
⒌ 必须是单位的财物有损失。
(3) 主体: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⒈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⒉ 特殊主体包括村民小组的组长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其他人员。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⒈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司财物。
⒉ 本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
而盗窃罪、诈骗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分别只能是窃取或骗取
⒊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而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 (2) 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⒈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⒉ 本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而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 ⒊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而侵占罪的是一般主体
(3)《刑法》第183条规定,(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共同犯罪。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三) 职务侵占罪的形式责任
《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没收财产。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C 挪用资金罪
1、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权 (占有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未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此罪
具体表现形式
1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5000~20000元以上应当追诉) ○
2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1万~3万) ○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1万~3万,超期未还○
是指案发前尚未归还)
(3)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职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3、认定
(1)既遂未遂区别 实际控制资金说 (2)职务侵占的区别
1区别之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
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
3区别之三,○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
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给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 4、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
1、概念: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
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客观方面: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且犯罪主体的单位。
行为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主体:单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于责任人员处罚的规定,是对单位实行单罚制的表现。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认定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单位,但对实施犯罪的单位实施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责任人员。自然人不可能
单独成立该罪。
(2)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挪用罪从重处罚。
(3)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罪的犯罪对象是,仅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6)犯罪的刑罚不同。挪用罪处罚分为三个档次,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
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响和经济上重大的损失,“不退还”是指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够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数额较大,挪用特别重要紧急的上述款物,造成极坏的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贪污罪
(一)概念与构成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共同特征:从事公务,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①因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错款、错账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贪污故意,也不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故不应认定为贪污罪。②如果没有较重情节,在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情况下,仅属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主要包括贪污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有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①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第二,客观方面不尽相同;第三,犯罪主体不同。②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第二,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3)本罪共犯的认定问题。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三)刑事责任《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1款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A.国家工作人员甲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
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
B.乙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不能退还
D.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扣押的陈某私人所有的汽车据为己有
答案:ABD
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63题)
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答案ACD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
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2000年试卷二第22题)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挪用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或特定物(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归个人使用:1、将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主体:特殊主体,只能由公家工作人员构成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1、 与贪污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潜逃的”,对其携带的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 行为人挪用后采取虚假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难以在单位财物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而拒之不还,并隐瞒挪用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 与挪用特定物款罪的界限
挪用是挪作私用,挪用特定物款是挪作公用,后者是结果犯 刑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罪?(2003年试卷二第31题)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给私有企业使用 答案AB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2006年试卷二第题)
A.以个人名义将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答案ABCD
挪用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构成挪用罪的共犯?(1999年试卷二第72题)
A.知道是挪用的仍然使用 B.指使挪用人挪用
C.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是挪用款 D.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
答案BD 受贿罪
(一)概念与构成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财物称为“贿赂”,犯罪对象是贿赂。贿赂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属于贿赂。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基本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简称索取贿赂,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勒索并收受财物。二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简称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财物予以接受。
4、主体: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限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5、主观方面:故意。首先,行为人具有索取贿赂或者收受贿赂的意图;其次,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在与对方进行
权钱交易(或者认识到索取、收受贿赂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最后,行为人对受贿行为本身的危害后果(即受贿行为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①本罪与接受亲友财物的界限,与受贿罪界限的关键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亲友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否则不应以受贿罪论处。
②本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业余时间和休假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属于受贿。
③本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才构成受贿罪。故如果没有较重情节,在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情况下,仅属于一般违法行受贿行为。情节较重主要包括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其一,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其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其三,主体的范围不同;其四,犯罪目的不同。 (3)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其一,索贿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二,索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三,索贿行为
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其一,客体不同;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其三,犯罪主体不同。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①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①可从轻处罚)。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答案:D
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构成挪用罪的共犯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答案D
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
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答案ABD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答案:ABC
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知道城建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
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2000年试卷二第29题)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答案A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4年试卷二第59题)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人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ABCD
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38题) A.甲系地税,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胡某给教育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
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答案ABCD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19题)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答案B
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65题)
A.副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 10 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不同意未成。 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
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 10 万元 。 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C.基层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 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 10 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 立受贿罪
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 10 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 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BCD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客观方面:法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3、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界限
主体不同: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②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不同: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特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或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②受贿罪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D
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
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答案:B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2、构成
(1)客观方面: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2)主体: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3)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单位受贿罪
1、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
(1)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体:国有单位的廉政制度。
(4)客观方面: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注意: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主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论。单位斡旋受贿,不成立单位受贿罪。 法条依据: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行贿罪
1、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
(1)主体:单位。
(2)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4)客观方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3、注意:(1)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2)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等个人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
法条依据: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五)至(八)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3、认定
(1)非法所得的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
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
1、概念: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如果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不明知,或准备申报而暂未申报等,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3)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外汇的管制。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所谓\"依照国家规定\",是指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谓\"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入境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地区的银行或其他国家银行。 3、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
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2)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银行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确实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 4、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概念
私分国有财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私分罚没财物罪 一、概念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罚
没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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