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尔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学院教材建设实施办法

学院教材建设实施办法

来源:尔游网
学院教材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教材建设工作是提高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材建设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二条 我院教材建设的管理机构由系科教材建设小组、教务处、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各系科教材建设小组的工作职责为: 1.制订本系教材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本系教材的与管理,积极开展教材建设的立项与编写工作; 3.定期检查本系承担的教材编写与教材研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督促按期完成;

4.评选与本系优秀自编教材,总结本系教材建设的先进经验。 第四条 教务处教材建设工作职责为:

1.汇总、制定全院教材建设规划,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并督促各系组织实施;

2.组织学院教材建设立项评审与优秀教材的培育工作,院级以上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

3.组织开展教材建设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4.负责教材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教材建设工作职责为: 1.审定全院教材建设规划;

2.检查教材建设工作中的各项与计划落实情况; 3.指导各系科的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价工作; 4.检查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教材编写(修订)

第六条 教材编写(修订)原则

1.科学性原则。教材编写(修订)必须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符合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理念;

2.系统性原则。教材编写(修订)应注意系统地反映本学科的发展全貌,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内容有序衔接;

3.创新性原则。根据学科发展和教材建设的现状,注重理论创新和教材内容新颖;

4.适用性原则。符合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符合本学科课程标准要求,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 教材编写(修订)程序

1.编写(修订)教材应有详细的编写大纲、编写进程,应参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该门课程的学时数,深入浅出、文字精练,每学时控制在5000字左右,图表较多、叙述性较强的课程、可适当增加编写字数,但增加量一般不超过50%。

2.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提交系科教材建设小组初审,初审合格的报教务处和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出版计划,可组织出版。

第四章 教材立项

第 立项要求

1.申报立项的教材必须由我院教师担任主编,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有一定成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承担过所编写教材对应课程教学的教师。

2.新编教材必须是适用于教学需要而编写的主体教材;修订教材需为已经公开出版,且在教学中反映较好,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进行修订1/3以上内容的教材。

第九条 立项时间

立项工作每单年年份开展一次,具体日期由教务处下发的通知为准。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完成形式为正式出版的教材。

第十条 立项程序

项目责任人提交《XX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系科教材建设小组评选,教务处汇总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确认正式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基金

1.学院对立项建设的项目提供立项基金,重点项目给予3万元基金支持,一般项目给予2万元基金支持。

2.立项基金主要用于教材建设调研、教材编写劳务、教材出版等相关活动产生的费用,具体使用规则另行制定。

3.由立项基金支持出版的教材,应在扉页上注明“XX学院教材建设基金资助”。

第五章 教材评优与奖励

第十二条 教材评优 (一)评优时间

学院每双年年份对已出版的教材进行评奖评优。 (二)评优条件

1.凡由我院教师任主编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教材都在优秀教材奖评选范围。根据获奖类别的不同,可参加级、省、部级优秀教材评选;

2.凡参加优秀教材评选的教材,新编教材需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学生使用,且使用效果良好;修订教材需经过一届以上(含一届)学生使用,且质量有明显提高;已获奖的修订教材再度申报,须申报高一等级奖项。

(三)评优程序

1.凡参评的各类教材均由编者申请、所在系科教材建设小组、教务处初审; 2.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定优秀教材,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公布。

第十三条 奖励

1.学院对获奖教材予以表彰,并予以奖励。院级优秀教材奖励类别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项,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

2.获奖优秀教材的奖励,记入作者个人业绩档案,在评定职称、年终考核、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申报级、省、部级优秀教材者,原则上从院级优秀教材中择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材建设专项基金,每年拨专款用于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公开出版资助以及教材奖励等方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XXXX年6月10日起施行,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