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机关中的工勤、协警等是不可以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 第五条 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配备公务用的具体办法,由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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