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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代打卡什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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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员工"代打卡"不诚信行为应当限于以伪造考勤记录为目的,存在未上班或者迟到、早退的情况,而委托他人按照正常出勤时间打卡的行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明确将员工"代打卡"不诚信行为纳入严重违纪范畴。为保证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对于"代打卡"行为不足以达到严重违纪程度的员工,如案例一张某和案例二刘某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按一般违纪处理,并规定两次一般违纪等同于一次严重违纪,以及时处理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员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则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司法机关亦有权拒绝采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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