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缴费可以直接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代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部分专利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与申请费同时交纳、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与申请费或年费同时缴纳时,代办处可以收取;作为中间费用单独缴纳时,代办处不予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专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