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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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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办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对于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人民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复核。

上级人民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起诉的案件,人民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对于本级人民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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