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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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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与土地所有权区别在于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经营权归经营者。尽管存在“两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通过“三权分置”,实现了土地权利的共享和确定了更符合市场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法律分析

在各地不少有人会承包土地去经营,比如会承包去种植,或放东西,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和非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区别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的一种法定权利,承包人对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相比,承包经营权归属于农户,而不是集体或经营者。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身份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和不可转让性。通过实施三权分置,我们在维护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为农户提供了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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