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批准。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是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亩以上合计为2000亩以上。
2、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批准。其他土地10亩以下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3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亩以下,合计为3亩以上10亩以下。
3、省辖市、自治州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由直辖市批准,直辖市的区和县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和省级两级审批,取消市、县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报备案。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征用土地的特点有哪些
1、征地是一种行为,是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