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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得未取得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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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取得的处罚根据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的;(五)扩大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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