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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自诉案件有关规定对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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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被告人被羁押的,跟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一样,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一、自诉案件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区别有哪些?

1、案件来源不同,前者是由公诉机关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等直接提起的。

2、两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不同,前者的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后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算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3、审查程序不同,前者实行程序性审查,后者则应经二次审查。

4、两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7、举证责任不同。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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