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尔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企业破产法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尔游网

重整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认为重整计划有违公正、可行原则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并裁定不予认可时,重整程序即应终止;二是重整计划未能得到关系人会议同意,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三是由于情事变更致重整计划不能或无须进行,且公司明显无重整可能或必要时,得裁定终止重整。

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开始重整程序的公司因有不能完成重整工作的事实发生而终止重整程序。重整终止后,作出的各项保全处分当然失效,原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或股东权者,本依重整程序不能受偿或行使权利,于终止重整后其权利随之恢复,因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及监察人的职权也同时恢复。重整开始后至终止重整前的公司行为对公司仍有拘束力。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时,应将裁定书发送主管机关并通知其为终止重整登记。对于合乎破产规定的,得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

一、私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吗?

可以申请。破产不分公司规模大小,只要具备破产的法定情形(资不抵债),就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