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尔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通风工提前退休吗

通风工提前退休吗

来源:尔游网

公司对提前退休有相关规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等。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可以提前退休。办理退休需要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参保人员档案、相关原始材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分析

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可以提前退休。

二、特殊工种有哪些

特殊工种: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参保人员档案,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清、不全的,还需提供确能证明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相关原始材料;

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4、《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

5、《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表》;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老年益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特殊工种在办理退休时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特殊工种是指因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等风险因素而形成的一类职业,例如矿山、建筑工地等。对于这类人群,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特殊工种办理退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件:申请人的身份证件需在有效期内且为原件。

2. 劳动合同:申请人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 工资证明:用人单位需提供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工资支付记录,证明其工资水平。

4. 工作年限证明:相关单位或组织需提供证明申请人工作年限的证明文件。

5. 特殊工种证明:相关单位或组织需提供证明申请人属于特殊工种的证明文件。

6. 医疗证明:申请人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特殊工种的资格要求。

7. 退休申报表:申请人需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8. 其他证明材料: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可参考当地社保局的规定。

在准备好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可以向当地社保局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特殊工种在办理退休后,仍需注意保持身体健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持续享受。

结语

提前退休的规定如下: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可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和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办理提前退休所需材料包括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参保人员档案、确能证明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相关原始材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