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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6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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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债券的发行日期。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6、债券担保情况;

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8、公司净资产额;

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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