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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网络诈骗如何报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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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网络诈骗后,应及时向当地机关报案。立案后,可进行侦查和处理。网络诈骗案侦查期一般为二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诈骗证据不足时,会发回补充侦查两次,如证据充分,可提起公诉;否则,会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并放人。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

法律分析

如果遭受网络诈骗,您可以向当地机关报案。因为网络欺诈涉嫌犯罪,第一步要带齐证据,到网监机关网络部门报案(最好是区一级门,派出所基本无相应警种),立案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侦查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二、网络诈骗案侦查期多久

网络诈骗案侦查期一般是二个月,诈骗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形下还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诈骗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

诈骗证据不足的案子的处理流程:证据不足的话,会发回补充侦查两次,如果证据充分了会提起公诉,否则会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然后放人。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拓展延伸

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而诈骗证据的不足可能导致案件难以处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刑法》规定了诈骗罪行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同时也明确了诈骗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行的定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 具有欺骗、蒙蔽手段,3. 数额较大。同时,《刑法》也明确了诈骗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包括:1. 收集相关证据,2.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3. 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然而,如果诈骗证据不足,就可能导致案件难以处理。此时,我国《刑法》规定了诈骗罪行的从重处罚规定,以保证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因此,对于诈骗证据不足的案件,我国《刑法》提供了相应的处理方式。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补充证据、重新鉴定等方法来补充证据,以满足定罪要求。同时,我国司法机关也会依法审查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结语

遭受网络诈骗时,应及时向当地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调查。网络欺诈涉嫌犯罪,第一步是到网监机关网络部门报案,立案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侦查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诈骗案侦查期一般为二个月,诈骗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诈骗证据不足的案件,会发回补充侦查两次,如果证据充分了会提起公诉,否则会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然后放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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