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公司注册登记制度,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本文主要介绍了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同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法律分析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不再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拓展延伸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调整及影响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调整带来了重要的影响。根据新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额不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而是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这一调整使得公司在设立时更加灵活,不再受到固定注册资本的。同时,注册资本的调整也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实际经营能力和资金流动性,而非仅仅依赖于资本量的大小。这将促使公司更加注重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调整将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
结语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调整将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取消了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这些调整使得公司在设立时更加灵活,注重实际经营能力和资金流动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新公司法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环境。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