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尔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法典关于车位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规定

来源:尔游网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规定是:车位面积分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车位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的车位归国家所有。

一、地上车位

地上车位比较简单,就两种情况,关键看规划,一种是规划中的小区停车位,一种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画的停车位。

二、地下车位

1、规划中的地下停车位,和规划中的地上停车位一样,归开发商,可随意处分。

2、规划外亦不属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和地上规划外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的停车位一样,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可随意处分。

3、人防工程停车位,首先,归属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产权归人防办,同时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谁开发谁利用原则,可以由投资者使用、受益。

其次,受益归属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受益的归属关键看“人防工程是否计入公摊建筑面积”。如果“人防工程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则由开发商管理、收益。如果“人防工程已计入公摊建筑面积”则由业主共有受益。

所以按照主流观点地下停车位又分为两种情况。

3_1产权归人防办,受益归开发商,即人防工程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情形。

3_2产权归人防办,受益归业主共有,即人防工程已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