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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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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改革了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新法规,公司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约定,原则上不作。超出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纠正或延长。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需做解释说明并经登记机关指导后仍坚持的应办理登记。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一般为30年,到期后可以延期。注册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规和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拓展延伸

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如何影响企业经营?

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对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认缴期限是指股东或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承诺认购的资本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的时间要求。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在成立后能够按照计划筹集到足够的资本以支持运营和发展。如果企业无法按时缴纳注册资本,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营。另一方面,认缴期限的灵活性也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较长的认缴期限可以给企业更多的时间筹集资金,但也可能延缓企业的正常运营。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认缴期限,以确保资本的及时缴纳和经营的顺利进行。

结语

新《公司法》的改革措施将公司注册认缴登记制度引入,为企业经营带来了重要影响。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是确保企业能够按计划筹集足够资本以支持运营和发展的重要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认缴期限,以确保资本的及时缴纳和经营的顺利进行。同时,登记机关也应对超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给予必要指导和审查,以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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