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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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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侄子因涉嫌盗窃犯罪,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我侄子无力交纳保证金,机关责令他提出保证人。我侄子请我担任他的保证人。请问,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哪些条件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罚款的数额标准为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其隐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如果被保证人即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时,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为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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