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主要的解决方法有:
(一)对方有归还诚意,但暂时无还款或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的,可考虑给予适当合理的宽限时间或分期还款;
(二)对方有归还诚意,但限于客观原因无法还款,基于诉讼时效的考虑应当尽快安排起诉事宜;
(三)对方无归还诚意,但有偿还能力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压力,迫使还款。如非诉手段无法实现催款效果,则建议立即采取诉讼方式且考虑采取诉讼保全。
(四)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归还诚意,也无法判断是否有偿还能力,建议采用适当的方式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做出反应,以便正确判断上述情形,并按照1-3项方法进行。
尽管如此,但是限于不同案件有着不同的具体情况,处理方法与证据的细节把握上会有差异,而每个案件的成败往往决定于细节的把握。
一、挪用罪与贪污罪如何区分
挪用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如下:一、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如果行为人挪用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无法归还亦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二、实操股权定价需要注意点
1、员工对公司股权的价值判断
有些公司的股东认为公司的未来发展非常稳健、预期利益容易实现,以较低的激励价格授予员工股权,对于原股东来说激励成本过高,因此希望能以更高的价格向被激励员工授予股权;而被激励员工认为激励价格过高,股东诚意不足,不愿意购买激励股权。
2、不建议无偿赠与
无偿赠与员工股权,在实践中通常不建议采用。原因有二
其一从法律风险上看,因为无偿赠与员工股权,通常如在协议上未明确清楚,易留下隐患,最后甚至闹出法律纠纷;其二从人性角度出发,免费赠与会让人有一种潜意识,觉得这本身就不值钱,不会去珍惜;免费得到的短期会有感激心理,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这种感激会逐渐消失,从而失去激励的效果。
话说林冲上梁山还要投名状,员工花钱购买公司股权也代表着一种诚意,是一种甄选人的过程。
3、同一批次股权激励价格应一致
首先,同一批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应该同股同价。曾经有企业尝试针对不同层级的激励对象按照不同的价格授予股票,在方案沟通环节,激励对象则纷纷对方案的公平性提出质疑。
如果公司想加强对级别高的员工进行激励,建议不要从价格上和其他员工进行区别开来,可以从数量上做出区分,级别越高,授予的数量越高,亦同样可实现激励效果。从人性的角度来看,人对于价格的关注远比数量上好的多。
4、公司如无亏损,后续实施股权激励的价格要比前一批的高
公司在正常发展的过程中,公司的规模、盈利能力、净资产会不断的提升,公司的估值也同样会提升。
如企业有净资产增值(企业盈利或外部投资),企业股票存在增值收益,为体现对现有股东的公平,后续授予股份的价格应该比前面批次授予股份的价格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