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只不过在受偿时有先后顺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共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什么?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具体如下: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行使抵押权的方式
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于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2、变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3、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